男子开成人用品店,采取隐秘手段非法销售“老色鬼”等性保健品,被提起公诉
潇湘晨报 2021-08-19 23:40

河北邯郸男子陈某某在南京市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曾于2017年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11个月。2021年5月,陈某某再次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批准逮捕,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起案件判决书。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的“硬汉”等性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成分,仍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采取隐秘手段向他人销售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2次向林某某销售“硬汉”等性保健品共计17粒,尚未销售的各类性保健品15盒(共计145粒)。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店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出售“硬汉”1盒(8粒)、“老色鬼”1粒。

2.2021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店内,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出售“硬汉”1盒(8粒)。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当场查获。民警从其店内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性保健品15盒,共计145粒。其中,“硬汉”2盒(共计16粒)、“猛牛1号”7盒(共计70粒)、“老色鬼”1盒(9粒)、“美国肾黄金”5盒(共计50粒)。

经检测,上述查获的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或他达拉非成分。

检察院认定:

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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