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黑老大”王在清的落网牵出背后一连串的受贿、腐败案,当地一股份行分行从原业务部经理、分行原副行长到分行原行长均被卷入其中。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先后披露了两份关于前述股份行徐州分行两名银行员工受贿行为的刑事裁定书,使更多案件细节浮出水面。文书显示,王在清以代偿该分行不良贷款849万余元为条件,为其名下空壳公司获取了4000万元的贷款。
根据法院裁定,曾收受王在清贿赂的该分行原副行长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该分行原业务拓展三部总经理陈某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外,该分行原行长范某田早在2020年8月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金银珠宝”打点银行关系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萍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所送钻石项链1条。经认定,钻石项链价值人民币2.55万元。”陈某萍是某股份行徐州分行原业务拓展三部总经理,王某甲的身份则是江苏徐州已落网的一名黑社会组织领导人王在清。
据澎湃新闻报道,王在清曾是位于徐州市云龙湖景区的开元四季温泉会所的大老板,但这一表面看似光鲜的会所,却是黄赌毒的藏污纳垢聚集地。2018年6月,随着王在清的落网,其通过购物卡、现金、奢侈品等贿赂手段搭建起色情集团的一个个“保护伞”也顺藤摸瓜被一并牵出。
王在清的前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王在清协调公安关系是为了场所经营;给银行工作人员行贿,是为了买空壳公司以便顺利在银行贷款。他胆子大,做事不计成本,不光用金钱腐败政府和银行人员,还利用女色腐化这些官员。”
2019年10月31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陈某萍到宿城区监察委员会就其与王在清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接受讯问。陈某萍在询问中供述出了自己曾多次收受他人非法利益输送的情况。并经法院认定,其先后收受王在清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5万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办理贷款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可以说,陈某萍只是王在清“行贿清单”中的一个小人物。而近期披露的另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前述股份行徐州分行原副行长陈某也曾接受王在清贿赂。
根据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至2014年3月,张某先后收受王在清所送现金30万元、美元4万元(按照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约24.76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在清名下的企业在分行贷款事项上谋取利益。
2020年6月3日,王在清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犯罪,被江苏省邳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但其背后牵扯的一系列受贿、腐败银行职员、官员的清算还在继续。
值得注意的是,王在清构建的“色情集团”背后,曾牵出当地4名公安局局长等警界官员,在当地引发了巨大震动。
“黑老大”落网牵出的违法放贷案
彼时,江苏省邳州市法院查明,王在清控制的黑社会组织曾向8名金融机构人员行贿。其中之一就是某股份行徐州分行原行长范某田。2020年8月1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范某田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中违法发放贷款是指范某田于2013年底至2014年9月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
近期一则裁判文书披露,该笔贷款的发放对象正是王在清所控制的空壳公司。根据法院认定事实,范某田为了谋取单位及个人利益,同意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在清代偿该行849万余元不良贷款后,为王在清控制的公司发放贷款。
王在清代偿上述不良贷款后,以其控制的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该分行申请贷款。在明知徐州海纳百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范某田仍安排该分行副行长张某及其有关下属为该公司审批发放贷款。
事发后,张某在被控期间辩称,自己只是从犯,是接受范某田命令而发放贷款,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此,经法院查明,张某是在明知王在清申请贷款的公司是空壳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接受范某田安排,且张某具有贷款审批权,在该起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故法院维持原判:张某身为在国有资本参股的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4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及被查扣的赃物。(严子游)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