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未获授权上热搜,律师:建议提前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创作内容
封面新闻 2021-08-13 07:40

8月12日,一则电影选角海报引起轩然大波,“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操场》未获得被害人家属授权的消息登上热搜,相关阅读量超过4亿。

2019年6月20日凌晨,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县某学校跑道内挖出一具遗体,牵出一个16年前的命案。这件震惊全国的“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为新晃一中操场工程负责人,施害者则是当时学校的跑道工程承包者杜少平。当年12月,案件水落石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被判死刑,时任校长黄炳松获刑15年,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时隔两年,电影《操场》即将选角的消息打破了邓世平家属的平静。封面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电影《操场》已于2020年在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选角海报、剧情梗概与“操场埋尸案”如出一辙。“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家属证实,《操场》剧组没有通过家属授权,不知道剧情是否事实求是,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影视作品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影视作品改编自真实事件早有先例,前有《素媛》,后有《我不是药神》,上映之后轰动不已,口碑爆棚。然而,狂揽30亿票房的《我不是药神》,宣称改编自陆勇真实事件,却被当事人质疑没有得到授权,将要依法维权。尽管双方后来达成了和解,但改编自真实事件的影视作品层出不穷,这些作品是否需要得到当事人的授权,改编的尺度在哪里,封面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

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方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操场埋尸案”是一起经过司法程序公开处理的刑事案件,媒体公开报道也让相关事实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基于该公开事件进行文学创作或电影拍摄,无需征得当事人的许可,但相关作品中如果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改编作品存在影响当事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

就电影《操场》备案情况来看,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情节高度近似,为避免后期纠纷,按照行业惯例,魏方红建议影视公司及时与当事人家属提前沟通主要创作内容,必要时可以签署书面文件,避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防止伤害当事人的人格权,双方也可就其它相关问题明确约定,避免降低对当事人及家属的二次伤害,这也是类似影视作品在改编过程中应当把握的原则。

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永强认为,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会涉及到人物原型的两种权利:隐私权和名誉权。如果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确实不涉及上述两项权利,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确实与上述两项权利有关,则需要与当事人沟通并征得其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影射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汪永强律师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文学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规定,未尝不可以类比适用于影视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形。因此,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在改编中应当尊重原型人物的名誉权。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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