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吴京自导自演的电影《战狼》票房亮眼、吸粉无数。然而最近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判决书引发关注。吴京把一家战狼公司给告了,经过二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他获赔34.2万元。
吴京系知名演员、导演。战狼公司系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战狼公司”)的经营主体。
该公司出售“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产品外包装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京的肖像,上述肖像旁均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另抖音平台有多个用户发布有使用吴京的肖像照对涉案产品的宣传。
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诉至法院要求战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赔礼道歉,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方所有,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拥有广州白月公司及广东中凯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吴京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公司在淘宝店中从未使用过吴京的肖像进行宣传,且涉案产品的销量为零。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吴京对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因战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白月公司及广东中凯公司从吴京处获得了使用肖像的授权,《销售合同》仅适用于合同相对方,故对战狼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战狼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兑奖卡中均使用吴京肖像、姓名,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宣传获益的意图明显,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为战狼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因此认定战狼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该种使用实则利用了吴京本人的知名度,借此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侵犯了吴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战狼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后战狼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进行审理正确。
经审查,鉴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战狼公司未经吴京的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 “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中使用了吴京的姓名及肖像,故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的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吴京有权要求战狼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战狼公司主张该公司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可以使用该影视作品中含有吴京肖像的宣传图片、海报的上诉主张,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且战狼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广州白月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战狼公司为宣传涉案产品使用吴京的肖像、姓名取得了其授权同意,该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
吴京系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业价值,鉴于战狼公司使用吴京的姓名、肖像宣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战狼公司使用吴京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范围、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战狼公司停止侵害、向吴京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6月30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