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讯 据深交所22日消息,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
《重组审核标准》共有4项,内容包括重组标的资产行业定位要求、分类审核机制、重组申报文件要求、重组申请否决后的处理措施等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重组标的的行业定位要求,明确独立财务顾问在执业中应对标的资产所处行业进行核查把关,如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不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则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详细论证分析,同时明确创业板重组上市标的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分类审核机制,包括快速审核机制与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前者明确深交所在审核重组申请文件时,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减少审核问询轮次、问题数量,提高审核效率,并对上市公司信披质量、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等的评价制度进行了明确。后者明确创业板重组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是关于重组申报文件要求。明确适用《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报的,应当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意见;申请重组上市的,应当出具关于标的资产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意见。
四是关于重组申请被创业板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不通过,或者深交所作出终止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后的处理措施。明确上市公司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收到深交所终止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决定后10日内,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并予以公告。(李丹)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