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相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发挥当地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介绍,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五十四条,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挖掘广西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病救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具有重大意义。”黄耀革说。
广西具有丰富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资源。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强调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将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具体而言,条例提出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保障;将有民族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医药治未病和康复技术的推广。
在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指出将支持中医药教育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医学院校设立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专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医学学科建设,发展少数民族医特色专科。
此外,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将加强对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诊疗技术文献、秘方、验方等的保护、挖掘、整理和传承。
广西不仅具有丰富的中药品种资源,还有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广西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范春介绍,下一步,当地将从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和品牌打造、发展医养融合产业和健康旅游服务产业等方面入手,培育桂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和桂产中药品牌,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推动和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文/杨陈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