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门头、前台均显示“激情百度”的酒吧,DJ在现场大声呼喊“百度”口号,其与百度公司有何关系?4月2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江苏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涉及激情百度酒吧的四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百度”,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等。
该案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0年,旗下产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品牌名称源自南宋词人辛弃疾的一句词“众里寻他千百度”,经由百度公司20余年的使用,已经成为了百度公司的核心品牌符号。百度公司注册在搜索引擎相关服务上的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4月,百度公司在南京发现了一家名为“激情百度”的酒吧。
据悉,该酒吧的经营者之一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珠海激情百度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其出资成立了多家包含“激情百度”“梦想百度”“百度酒吧”的公司。
中国商标网检索显示,珠海激情百度公司分别于2006年和2020年在第41类、第43类申请注册了“激情百度”商标,并许可给南京携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艾乐威酒吧有限公司、江苏炜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
随后,百度公司以四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10万余元。
庭审中,四被告并不认可百度公司的起诉理由,其辩称,四被告并未侵权,酒吧使用“激情百度”属于合法使用自有注册商标的行为,且百度公司在南京没有从事线下酒店和餐饮经营,不会对百度公司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激情百度”是否具有攀附恶意?“激情百度”是否与“百度”构成近似成为该案审理的关键。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使用的“百度”标识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构成相同商标。“激情百度” 标识完整包含原告驰名商标“百度”。“激情”即是名字也是形容词,在与“百度”联合使用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通常会将之视为“百度”的修饰词。“激情百度”意为“激情的百度”。 综上,被告使用的“激情百度”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摹仿,构成近似商标。
四被告的涉案行为为何被认定为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法院进行了详细说理。
南京中院认为,原告的“百度”商标在珠海激情百度公司注册“激情百度”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各被告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珠海激情百度公司仍申请注册“激情百度”商标,并在实际经营中许可被告携创公司、艾乐威公司、炜骏公司在涉案酒吧、夜总会的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后者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使用“激情百度”标识,还单独使用“百度”标识,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专用权。
南京中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因此,虽然被告在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的“激情百度”是激情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法院仍应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