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近日,河南省纪委通报6起典型案例,其中,3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3起跑官卖官等典型案例。
河南省纪委通报3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一、河南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黄真伟诬告陷害案
2019年4月,某省辖市常务副市长一职空缺,时任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的黄真伟认为自己可能是拟任人选之一。为了竞争该职位,黄真伟安排他人编造反映另一候选人问题的匿名举报信并寄给河南省委相关领导,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同时,黄真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3月,黄真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尉氏县委原常委、办公室主任胡师民诬告陷害案
2016年至2018年,因谋求职务晋升得不到满足,胡师民便多次使用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手机号码,将从网上看到或道听途说的信息编辑成手机短信,匿名发给开封市多名领导干部,诬告陷害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胡师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胡师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原副主任翟丽萍诬告陷害案
2012年12月以来,翟丽萍多次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干部期间,编写匿名举报信安排他人投递,举报内容涉及中院多任主要领导和多数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及县区法院主要领导,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同时,翟丽萍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翟丽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以上3起案件的严肃查处,充分彰显了党委、纪委严明纪律规矩,严惩诬告陷害行为,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诬告陷害行为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必须严惩不贷。
河南省纪委通报3起跑官卖官等典型案
一、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李少敏卖官案
2003年年底至2019年春节前,李少敏在担任洛阳市委常委、秘书长、组织部部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他人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洛阳市瀍河区委原书记原锋、宜阳县委原书记谭建忠、洛宁县委原书记高维勋、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李冠甫等43名党员干部财物共计323.34万元。此外,李少敏为两人当选省、市人大代表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22.6万元。同时,李少敏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2月,李少敏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李少敏买官人员的问题线索正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二、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陈祥恩拉票贿选案
2011年至2012年,陈祥恩为在省委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获得选票,宴请相关人员为其拉票。同时,陈祥恩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6月,陈祥恩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相关人员已受到相应的处理。
三、三门峡市个别党员干部向原市委书记赵海燕跑官要官案
2016年三门峡市县两级党委换届期间,三门峡市多名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或他人调整工作岗位、职务晋升,先后通过他人或直接向时任三门峡市委书记赵海燕说情打招呼。向赵海燕说情打招呼人员及相关领导干部均受到相应处理。赵海燕不仅未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姑息迁就,而且还接受多人说情打招呼。同时,赵海燕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1月,赵海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通报指出,上述3起案件暴露出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党性意识不强,纪法观念淡薄,置党纪国法、组织要求于不顾,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请客送礼、拉票贿选,严重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正常秩序,损害了选人用人公信度,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查处的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清醒认识到红线底线在哪里、违纪后果是什么,自觉远离红线、守住底线。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