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时未牵牵引绳,导致宠物狗冲进汽车道被过路汽车撞死。女子贺某起诉驾驶人张某,要求其赔偿宠物狗及对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共计12000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4月9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最终驳回贺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21日,贺某的雪纳瑞宠物狗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被刚好驾车路过的张某撞死。贺某认为,张某对自己宠物狗死亡存在过失。张某作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地的位置应该能看到宠物狗的位置和预判狗的行进方向,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应该能感到汽车碾压到物体,但未能下车查看,因此张某对宠物狗死亡存在过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贺某认为,其宠物狗为名贵品种,参考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元,同时考虑到这一事故结果对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家人一提起宠物狗都会伤心泪目,要求张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计12000元。
张某辩称,不同意贺某的诉讼请求。自己当时是正常行驶,开车时必然要观察前方路况。但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贺某的宠物狗是从辅路突然窜出,与汽车的右后轮接触,这种情况任谁也看不到。同时,张某也是因为没有察觉到压到宠物狗,所以没有下车查看,并非贺某所说肇事逃逸。
当时事发路段监控视频显示,当天,张某车辆正常行驶,未超越与非机动车道间的白色实线。案涉宠物狗快速穿越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与张某驾驶车辆的右后轮接触,宠物狗随即倒地。2分钟后,贺某赶到,将宠物狗抱起。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中,贺某在户外遛狗未牵牵引绳,放任宠物狗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从监控视频来看,宠物狗进入机动车道的速度较快,宠物狗从绿化带窜出时,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的车头已经超越了宠物狗的行动路线。此情况超越了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提前观察或者预判的范围。故对于贺某宠物狗与张某驾驶机动车右后轮接触情况,无法认定张某存在过错。
对于贺某主张的张某在事发后未停车协助贺某将宠物狗送医治疗的情况,张某所持的抗辩意见为其已事先观察路况且正常行驶,考虑压到井盖也会颠簸且后方还有车辆,故没有意识到案涉情况的发生。对此,法院认为,考虑当时事发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同行的车辆、人员情况以及案涉宠物狗体型较小的情况,贺某的主张难以认定。且加之张某对案涉宠物狗接触机动车右后轮情况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苛责其承担救助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贺某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西城法院驳回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