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决定:废止两部地方性法规,即《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和《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修改6部地方性法规,它们是《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姜俊梅表示,去年5月28日,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集中专项清理工作通知的要求,2020年7月至11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组织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请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步开展清理工作,对北京市现行有效法规中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逐一梳理。
今年2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清理结果进行研究,决定将废止和修改决定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月12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制定于1998年,对当时北京市正在进行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工作指引和法制保障。2002年,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经过本次清理,条例中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表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流转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调整承包地条件等内容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且由于条例制定时间早于上位法,也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考虑到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早已完成,依照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有效保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条例。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制定于1994年,在当时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依法开展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承包,推进荒山荒滩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并于2009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经过本次清理,条例中有关调整范围、决策程序、承包方式、承包主体等方面的内容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一致,且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情况。考虑到依照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荒山荒滩租赁合同效力可以得到有效保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条例。
两个条例废止后,之前签订的相关农业承包合同和荒山荒滩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在《关于废止〈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规定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本决定施行后继续有效。”因此,两个法规废止后,之前签订的相关农业承包合同和荒山荒滩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实际情况,《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技术市场条例、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相关上位法规定相一致,更加符合北京市实际情况。
编辑/毛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