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思考
文物之声 2021-01-26 07:00

近年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成为国家推进实施的重大文化工程。大运河各遗产地紧紧围绕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核心要义和目标,推进规范制度的逐步完善,加强大运河保护基础工作,实施了一批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持续开展大运河遗产监测,持续开展运河景观环境的监测,在大运河文化的展示宣传上开展了大量工作。

推进制度规范完善,加强遗产保护基础工作。杭州市、沧州市加强规章制度规范建设,编制《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6-2035)》、《沧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初稿)》,对后申遗时代大运河的保护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深化规范。嘉兴、无锡和宁波分别从运河沿线遗产复查、完善遗产档案建设、完善大运河遗产标识系统和责任公示牌着手,深化大运河遗产保护基础工作。

落实本体保护措施和水体保护治理,推进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和修缮工程的实施。大运河苏州段启动京杭大运河堤防加固工程,对苏州在用运河河道加固及周边环境改善。大运河柳孜段实施柳孜运河遗址病害整治工程,对柳孜运河遗址保护大棚进行临时性应急抢险加固。大运河淮安段组织编制清晏园安防及保护修缮、里运河南段河道整治、洪泽湖大堤周桥大塘石工墙抢险加固工程等计划书,开展河道总督署(清晏园)古建修缮保护、板闸遗址本体保护专项技术方案论证工作。绍兴对古纤道进行了日常养护,对一些松动的石板进行了稳固,对个别断裂、缺失的石板进行修补。天津、嘉兴、杭州等地通过“河长制”,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专项整治和排查工作。

持续推进运河环境景观保护,加大环境景观的管控力度,通过多种手段改善运河沿线环境。杭州市建立建设项目影响评估和联合审查制度,项目建设前要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的意见。宁波对建设项目采取先期介入、强化指导的策略,最大程度减少建设工程的负面影响。一些遗产地开展大运河环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从严治理乱占、乱建、乱排等“三乱”现象,通过滨河公园建设进行景观环境改造和生态环境涵养提升。

因地制宜推进遗产监测。目前,大运河沿线遗产地普遍以人工巡查的方式开展监测。不少遗产地建立了专门的运河巡护队伍,制定巡查方案,利用大运河监测云App对遗产本体、病害、遗产区缓冲区建设和保护工程实施情况。杭州、苏州对大运河遗产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了专项监测。天津、无锡等地与水务、环保、气象、城管部门配合,对大运河水位、水质、气象环境和环境卫生进行监测监管。泗县、临清聘请文物爱好者担任业余巡视员,实现了保护工作向社会的延伸。

普遍加强文化价值的展示传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大运河各遗产地以弘扬运河文化为主题,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为目标,启动和推进通济渠商丘夏邑段保护展示工程、洪泽湖堤防系统展示提升、大西坝运河遗产文化主题公园建设等一批展示项目;积极筹备和提升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洛阳隋唐大运河博物馆、绍兴浙东运河博物馆等公共服务空间建设。扬州、郑州通过制作专题节目、举办大运河文化艺术节、旅游节等方式,集中进行运河文化密集宣传。同时强化社会教育引导,推动运河文化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是基础工作存在遗留问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的95处遗产尤其是河道遗存缺少起止边界的明确认定,部分大运河遗产资源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部分省市未根据调整后的大运河缓冲区细化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

二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偏低。2012年文化和旅游部通过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仅为部门行政规章,法律级别过低,法律效力较弱,难以协调相关部门、理清各自权责。

三是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层面上,缺少统一的专职管理大运河遗产的机构,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未能发挥作用,在需要一致应对事务的时候,难以有效进行组织配合。遗产地层面,各河段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和经费难以持续保障。

四是大运河沿线景观风貌管控力度不强。一些地方遗产区、缓冲区内开展的对大运河有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存在未事先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嫌未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有的地方仅重视遗产本体保护,对周边环境风貌管控意识不强。

五是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工作进展缓慢。申遗后监测机构人员减少,部分遗产地监测工作制度不健全,责权不明,未有效开展监测工作。遗产地监测平台缺少维护升级,与大运河国家级平台对接缓慢,监测平台对遗产保护管理的“抓手”和支撑作用尚未体现。

六是文化内涵发掘不足,展示水平有待提升。目前对大运河文化资源挖掘不深、融合不够,割裂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关系。遗产展示缺少大运河全线整体的展示体系设计,同质化比较严重。展示主题与大运河价值的关联较差,展示和阐释手段单一,可观赏性和体验性不足。对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尚显薄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指出“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传承利用好大运河文化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

进一步完善大运河保护基础工作。各省应尽快明确大运河国保单位河道起止范围,提升大运河其他遗产的保护级别,将符合保护条件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建议各省按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的规定,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省级保护规划。省级保护规划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完善确认遗产要素构成,细化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并纳入相应级别的国土空间规划。

强化遗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目前,大运河沿线8省市都成立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专项工作组,由省(市)委书记或省(市)长担任组长。遗产地应当积极利用大运河文化带工作组的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相互之间沟通协调,弥补现有管理制度机构上的不足。在国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严格控制的大背景下,遗产地尽量从工作制度和机制上进行改革提升,如制定大运河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明确到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完善考核机制等,通过制度机制使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常态化。

保护运河环境风貌,加强建设项目引导和管控。大运河沿线各级政府应加强保护区划范围内环境风貌管控和规划引导。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强度,整治对环境风貌造成负面影响的建/构筑物,重点保护特色景观要素及重要视线通廊。在遗产区划、保护区划内实施各类项目要事先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进行先期介入和指导,邀请专家指导勘查、出谋划策,最大程度减少建设工程对遗产本体及环境风貌的影响。鼓励大运河沿线城市建立各部门协作的联审联批制度,加强涉及大运河各类项目的管理,必要时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全面落实影响评估制度。

加强遗产日常巡查和监测系统建设。大运河作为线性文化遗产,遗产规模大,流经区域复杂,可采用日常巡查与建设综合性的监测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实践证明,对于大部分运河遗产地而言,日常巡查是兼具可行性和效率的监测手段。遗产地应进一步重视日常巡查,深化日常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也可以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如大运河监测云开展日常巡查。有条件的遗产地可借助大运河国家公园建设之势,建设覆盖遗产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的综合性监测预警平台。

创新展示阐释手段,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色。2020年印发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从本体现场展示、考古遗址公园体系建设、专题博物馆体系建设、国家遗产线路建设等方面进行顶层框架设计,提出了建设目标和要求,规划了重点建设项目。各遗产地可以在国家设计的框架里,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体现各自的文化特色,因地制宜建设陈展空间,量力而行建设各具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同时,各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以遗产可持续保护和发展为目标,主动与旅游相融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物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新途径,掌握遗产利用的主动权,避免文化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

提升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以统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为目标,加快推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统筹、协调、规范涉及大运河保护管理的相关行为。立法重点是进一步巩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地位,围绕大运河特点和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大运河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跨地区、跨部门管理协调机制,大运河保护、管控要求,开发建设活动禁止清单,以及相关奖惩规定。同时,鼓励地方性保护专项立法的开展,作为国家级立法的重要补充,形成国家到地方的法规保障体系。

文/王芳 范家昱 李雪

来源:文物之声

编辑/韩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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