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孟庆杰一审判决书公开了其贪腐细节。
1月15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孟某杰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孟庆杰贪腐金额逾千万元。孟庆杰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共计人民币868.476553万元、美元32万元);身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51.4771万元);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人民币4.15亿),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来看,受贿罪方面,孟庆杰被控14项犯罪事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方面,孟庆杰被控2项犯罪事实;违法发放贷款罪方面,孟庆杰被控2项犯罪事实。
2019年被逮捕
孟庆杰于2001年2月任青岛市城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科科长;2005年5月任青岛市城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阳合作银行副主任、副行长;2012年8月任青岛农商银行城阳支行副行长;2013年4月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6年3月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行长。
2019年8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发布消息显示:青岛农商行黄岛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孟庆杰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李沧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孟庆杰以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裁判文书显示,孟庆杰的贪腐行为主要在2015年至2019年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发生。
受贿:收受现金+黄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
法院审理查明,孟某杰于2005年至2013年在担任青岛城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科科长、青岛市城阳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青岛市农商银行城阳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业务审批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4771万元。
孟某杰于2015年至2019年,在担任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业务审批、帮助购买网点房等方面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8.476553万元、美元32万元。
在这868万元受贿金额里,其中包括价值226万元的8公斤黄金,两笔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价差分别为76.9228万元和57.6572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孟庆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身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孟庆杰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方面,李沧区人民法院给出解释:青岛农商银行部分法人股东系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合计持股比例25%,即青岛农商银行系国有参股公司。2013年9月22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下发《关于青岛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党委成员任职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孟某杰同志为中共青岛农商银行黄岛支行委员会书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孟庆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孟庆杰违法所得919.953653万元、32万美元依法予以追缴(孟庆杰退缴的赃款1326.7304万元现暂扣于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