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祝某系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刘某曾在2019年4月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关系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驳回。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于2021年1月13日二审宣判此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再婚夫妻因拆迁起纠纷 起诉离婚被驳回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但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适用民法典 判决双方离婚
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开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所以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该条款是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础之上新增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上述规定中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初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后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
本着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的出发点,《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
通讯员 方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