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北京房山法院执行局在其微信公号“涉嫌拒执曝光台”公开喊话,责令被执行人王伟丰在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偿还申请人371.8万余元,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会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由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据了解,2017年12月21日,李先生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王伟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份,投资项目为财富茅台系列酒、53度飞天茅台500ml的经营及销售。李先生以现金方式投入600万元,合作方式是由王伟丰负责监控资金账户安全等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分期共计向公司转款585.78万元,另14.22万元以实物的方式给付给了网络技术公司的总经理马某,但被马某挪用,用来个人使用。
2018年1月23日,马某向李先生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认上述事实,并承诺愿意分期退还600万元,以及赔偿给李先生所造成的损失。
同日,王伟丰也向李先生出具一份《还款担保书》,载明他知晓此事,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018年5月25日,王伟丰与李先生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王伟丰于2018年1月23日为马某签署了一份还款担保书,并承诺替马某于2018年3月10日前还清三方投资合作协议所欠李先生的款项,由于王伟丰原因,2018年3月10日前未及时还款,现王伟丰再次承诺,分五次替马某还清欠李先生的余款共520万元……”
房山法院认为,该案中,王伟丰向李先生出具还款担保书,承诺“如果马某到期不还款,王伟丰愿意承担所有经济赔偿责任”,该表述表达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还款”,即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非债务人“不能还款”,即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不能将其理解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客观能力的约定。
王伟丰的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李先生主张王伟丰对马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后房山法院判定王伟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李先生给付款项370万元,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有权向马某追偿。
判决生效后,王伟丰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用其名下房屋为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但并未还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月25日,房山法院执行局为王伟丰发布公告,责令其于2020年10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文/王浩雄
编辑/董振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