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曾经的公务员作出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这名公务员辞职11年后,仍被追究刑事责任,背后有怎样的法律依据呢?戳视频,为你揭秘。
2019年12月2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席上站着的是11年前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何从华,他因犯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 陈斌:2019年,浙江省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他(何从华)曾经在职期间有利用职权低价购买房产的行为。经过省监委的调查后,查证他确实有受贿事实。
何从华,1962年出生,浙江杭州人。2002年7月起,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负责浙江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
2004年至2008年,何从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以“低价买房”“安家费”“债务免除”等形式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6万余元。
2008年11月,何从华辞职。2019年6月,何从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桐乡市监委将调查结论同步反馈何从华所在的党组织,2019年8月24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同年8月29日,何从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有效实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做到“先处后移”,将纪律放在前面。
2020年1月2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96.38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何从华对受贿事实认定、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等均存在异议,提起上诉。2020年5月1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陈斌:刑法规定,3到10年(案件)的追诉期是15年。何从华最后一次受贿,是在2010年的1月份。从2010年的1月份到现在,没有超过15年的追诉期效,所以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讲,他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为公职人员来讲,职务廉洁性是非常重要的,卸任并不代表安全着陆,真正应该提醒自己的是,时时刻刻遵守法律规定,廉洁从政,做一个守法的公职人员。
编辑/熊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