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认为楼上住户私自委托电梯公司进行加装电梯的施工,给自己及租自己房子的人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屋内空气无法形成对流,缺少阳光,面临房价贬值,门面退租、拒缴租金等问题,龚先生将楼上住户和电梯安装公司起诉到法院。7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10名住户补偿龚先生1.2万元。法院认为,加装电梯对龚先生出行几无影响,他应当对加装电梯给予必要的便利和容忍。但电梯安装在原梯口外侧,对龚先生的厨房、厕所的通风、采光及房屋价值会产生影响,10名被告住户应当给予他适当的补偿。
原告
加装电梯影响通风采光致房屋贬值
龚先生诉称,他是益阳市某小区一、二楼业主(一楼为商业门面),被告则是3到7楼业主。被告湖南某机电工贸公司在他的房屋后施工,加装电梯。该电梯井的建设,离他住房专有部分(厨房、厕所)很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风权、采光权与隐私权。
龚先生表示,被告业主加装电梯项目必须要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但他们在没有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在筹划准备阶段,私自委托企业进行加装电梯的施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建,应当予以拆除,被告的违法与侵权行为,给他及租赁方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屋内空气无法形成对流,缺少阳光,面临房价贬值,门面退租、拒缴租金等问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龚先生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11名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健康权的加装电梯井道及连廊,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原告通风权、采光权、隐私权、健康权及房价贬值等损失5万元,以及他减少的门面租金收入2万元。
被告
电梯建造与使用对原告影响已降至最小
对于龚先生的起诉,楼上的10名住户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加装电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不必然经过原告的同意。
加装电梯有利于改善小区高层住户生活质量,法律、法规未对加装电梯有禁止性规定。但民事权利的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他们为了加装电梯反复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已不影响原告的采光权、隐私权,现有电梯的建造与使用已经对原告的影响降至最小,基本可忽略不计。被告相邻权的行使更符合集体利益,具备优先性。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湖南某机电工贸公司则辩称,公司有施工资质,所用材料均合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判决
10名业主共补偿1.2万元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0名业主申请在一单元楼梯口外自费集资加装电梯,签署了同意书,并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原告反对安装电梯,施工工程中,原告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相关部门进行了回复。2019年8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曾组织进行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电梯在现有基础上向外移0.5米。在安装中因电梯安装后影响房屋结构或其他使用问题,经相关部门鉴定后,该栋其他业主愿意承担其后果等。到案件判决时,加装电梯已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加装电梯位于该栋一单元楼梯口外,该单元共有12户业主,被告方10名业主从该楼梯上下出入,原告房屋位于一单元楼梯左边,房屋背面靠近楼梯,靠近部分为厕所和厨房。楼梯一楼右边房屋业主口头同意安装电梯,未书面签字。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加装电梯时已经得到大部分业主同意,且同意业主所占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人数也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可以加装电梯。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加装电梯及连廊侵犯其相邻权及健康权,并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加装电梯及连廊为违章建筑,该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10被告加装电梯并未侵犯原告的相邻权及健康权,原告主张被告给予赔偿,法院不予支持。10被告所处住宅为老旧步梯住宅,高层业主上下通行颇不便,一单元楼梯口加装电梯符合国家鼓励安装生活所用电梯的有关政策精神,加装电梯后有利于提升涉案三楼楼上业主通行便利和房屋价值。原告房屋在加装电梯前也不从一单元楼梯口出入,加装电梯对原告出行几无影响,原告应当对加装电梯给予必要的便利和容忍。但不可否认的是,原告作为一楼业主,虽其出行无需利用电梯,但电梯安装在原梯口外侧,对原告厨房、厕所的通风、采光及房屋价值会产生影响,10被告作为中高层业主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符合《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当地经济生活水平,法院一审判决10名被告分别补偿原告龚先生1200元,驳回龚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孔令晗
校对/项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