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保安员向曾经的同事借钱5万用于赌博,后前同事上门讨债,他把前同事打死后,将对方的尸体肢解为三截四块。
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的判决。
案情回顾
吕东晓,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水映澜山小区保安员,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吕东晓和被害人林某甲曾在肇庆市敏捷城做保安工作,2018年4月,吕东晓向林某甲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林某甲多次催促吕东晓归还欠款。
10月22日16时,林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杏园路某小区,进入吕东晓1020房的家中,要求吕东晓归还欠款。
至20时许,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吕东晓在客厅使用啤酒瓶多次击打林某甲左太阳穴、头顶中部,后将林某甲拖入卫生间,继续用啤酒瓶击打林某甲上脑位置两下,致林某甲死亡。
后吕东晓使用菜刀将林某甲尸体肢解为三截四块,使用林某甲的摩托车将尸块及作案工具等物品分批运出,把尸块等抛至不同地点。
10月23日,吕东晓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吕东晓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吕东晓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但吕东晓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作案手段极其凶残,后果极其严重,且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无悔罪表现,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吕东晓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林某甲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林某丙(均为林某甲的哥哥)因被害人林某甲死亡而造成物质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吕东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东晓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林某丙的物质损失人民币46784.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乙、林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吕东晓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讨债时对吕东晓进行辱骂动粗,先有过错;吕东晓动手杀人是出于保护家人,是自卫。吕东晓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吕东晓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