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助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判结果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6-18 16:27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安全事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

6月18日,门头沟法院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及法院特色工作,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工作建议。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一同“云”关注、“云”交流。

通报会上,民一庭负责人韩晓飞通报了近五年来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总体情况,案件类型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涉未成年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等。

据该法院经调研,涉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案件有三大特点:一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容易成为犯罪行为被侵害对象;同时因辨别是非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未成年人也易成为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二是和谐、健康、稳定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影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三是除了传统的发生在校园内、游乐场内、公共道路上的伤害事件外,未成年人实际面临的社会风险日益增多,安全事故频发。

通报会上,门头沟法院还发布了六起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校园欺凌、抚养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及意义,以期强化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合法维权。

案例

“熊孩子”欺负同学没轻重,家长一并担责

初三某班的三位小同学小李、小孙、小郑素来行事嚣张,小刘与三人不和,曾因琐事产生过争端。

某日上课间操期间,小刘与这小哥仨因故发生口角,跑操期间,小刘位于小孙、小李前方,小孙自弯道附近加速奔跑至直道,故意自小刘身体左后方撞击小刘,小刘随即身体腾空后头部和左侧肩部着地摔倒。小刘坐起时背朝奔跑方向,小李见状从小刘身侧跑过时用手推小刘 

胸部,致小刘背部着地,再次摔倒。经诊断,小刘左锁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损伤(面部及髋部)。

小刘进行手术治疗并休养一个月,共支出医疗费 4 万余元。事发后,小刘的父母报警处理,经鉴定,小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小李、小孙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就赔偿事宜,小刘的父母分别与小李和小孙的父母进行协商,小孙父母与小刘父母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小刘10万元了结纠纷,但小李的父母认为小刘父母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未达成赔偿意见。后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刘、小李、小孙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小孙与小李在对小刘实施侵害行为时并无合意,系分别自主决定实施侵权行为致小刘受伤,小孙、小李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结合小李与小孙在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小刘的撞击力度、小刘的着地部位与受伤部位的区别,法院认定小刘的损失由小李20%、小孙80%责任比例承担。对于小刘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因小李系未成年人,其无力赔偿的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赔偿。

法院提示,此案表面上是同学间的侵权事件,实际上是“校园欺凌”的一种表现形式。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频见诸媒体报道,很多事件比此案中呈现出的情况更为恶劣。

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政府、司法机关、 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家长、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让孩子们接触和了解更多的实际案例,对校园欺凌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全社会共同努力消灭校园欺凌。我们真心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好好长大。 

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维护非婚生子合法权益

许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张某申请对其与女儿小张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与小张不存在亲子关系。许某根据其既往感情史认定曾与其有同居系的史某应该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许某离婚后通过在报纸上登公告的方式寻找到史某,要求史某承担起为人父亲的责任。彼时,史某已经结婚生子,另有家庭,不便与许某往来,在未与小张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其向许某和小张提供了一些经济帮助,后又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提供给许某居住。期间史某还曾将小张带至其父母家中见长辈和其他亲友。小张 17 岁时,许某要求史某弥补小张多年来需要的抚养费,但被史某多次推脱,后许某代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史某支付抚养费,并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与史某做亲子鉴定。史某不认可其与小张存在亲子关系,并拒绝与小张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与小张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是此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史某与许某关于双方同居时间的陈述、小张的出生日期,结合正常情况下女性怀孕生子的周期,小张与史某存在亲子关系的机率极高。小张在案件审理中已尽到举证义务,证明了其与史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在小张提出与史某做亲子关系鉴定,但史某拒绝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推定小张与史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依法支持了其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子女抚养等纠纷 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条法律规定是建立在确定的亲子关系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身份关系是非婚生子主张各项权利的重要依仗,只有在亲子关系存在的情况下,非婚生子才能向其生物学上的父母主张为人子女享有的权利。

亲子关系的确定单靠一方举证很难完成,但亲子鉴定只有在当事人自愿配合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若当事人拒绝配合,法院将无法通过鉴定程序取得可靠性的结果。因此有条件地适用推定规则,能够避免真正的父母逃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不提倡非婚生育,但会尽最大可能保护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父亲探望时殴打幼子 母亲代儿申请保护令 

高某与田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明由母亲田某抚养,高某每周四、五将小明接走探望。去年夏天田某发现小明从高某处回来后,身上带有伤痕,小明告诉母亲身上的伤是高某殴打所致。

田某与高某沟通了解原委,得知是因高某不满小明不好好做作业,动手打了小明,因为情节极其轻微,双方协商解决,高某也明确表示不会再打小明。但之后不久,高某再次殴打小明,致使小明大腿及臀部受伤严重,田某遂报警处理。

小明受伤后出现严重心理抵触情绪,害怕再次到高某家中,多次哭泣向母亲表示不想见到高某。田某经慎重考虑,以小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高某殴打、接触小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明的申请符合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高某殴打、接触小明。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教育孩子并非一帆风顺,家长生气在所难免,但打骂孩子绝非正确的教育方法,很大程度上不仅无法获得期望的效果,甚至会引起孩子逆反、怨恨等心理,造成亲子关系隔阂。就如此案中的高某,他本可利用探望权弥补孩子缺失的父爱,但其使用错误的教育方式,多次殴打小明,导致小明对其产生抵触心理,拒绝高某探望,高某对此也后悔不已。不打、不骂一样可以教出优秀的孩子,每对父母都应该牢记这个教育理念,把孩子当朋友,对孩子循循善诱,以理服人,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一片快乐的天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强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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