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搭便车”“蹭热度”类知产纠纷频发 北京朝阳法院发布十大案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6-12 17:37

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6月12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5-2019年,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审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8793件,相关案件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大领域。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占比高 多重许可、标准模糊成重要诱因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近5年受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合同类纠纷占比达48.3%,囊括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文化投资运营、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新闻信息服务、文化娱乐休闲服务9大文化产业类别。其中,内容创作生产类别占比最高,达60.3%,涉诉合同纠纷包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可见内容生产仍然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且知识产权成果流转日渐频繁。

朝阳法院民五庭负责人罗曼介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多发于以下几方面。以重复授权为例,如果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内容未进行著作权备案登记,则作品转让或专有许可情况很难为外界所获知,如此便增加了被授权人考察被授权客体是否存在在先授权的难度,实践中,不少授权主体为获取更多利益会通过更换被授权客体名称的方式进行多重授权,最终引发诉讼。

合同履行阶段暴露出的问题则更为多样,朝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授权范围约定、超出约定授权期限、变更合同约定、约定标准模糊等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产品的核心要素为文化、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属于特殊的无形客体,合同中对成果验收的约定常常无法通过具体量化的指标加以明确,以“具有艺术感染力”之类主观色彩较强的词语作为作品评价标准,属于模糊性约定,具有任意解释的风险,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作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不同意见的情况时常发生,极易引发纠纷诉讼。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诉权项多 AI、VR等新技术发展易引发侵权纠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占比第二的纠纷类型,涉诉案件涵盖了除文化投资运营外的其他8大文化产业类别。除涉诉产业类型多样外,权利人诉请法院保护的权项亦呈现多样化特点,据统计,2015-2019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涉文化产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涉诉权项几乎涵盖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17类权项,其中,主张复制权、署名权、发行权的分别占比23.8%、23.2%、15.5%,而同时主张多项著作权权项的案件比重则达到42.4%,著作权复合侵权行为多发。

罗曼介绍,近年来,互联网等数字新兴技术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日益兴盛,同时也对著作权法适用提出了挑战,因新技术发展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逐年增多。

2018年,朝阳法院审结的华彩光影公司诉时光梦幻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时光梦幻公司是一家从事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制作的公司,该公司未经允许将华彩光影公司员工创作的雕塑作品《虚空殿》制作成VR场景,并在上海淘宝造节上进行了播放,华彩光影公司认为时光梦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及改编权,故起诉至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时光梦幻公司播放的VR场景并未形成一个不同于华彩光影公司的新作品,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华彩光影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但并未侵犯改编权,且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作者,并非华彩光影公司。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知名度和独创性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时光梦幻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时光梦幻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余元。

此外,朝阳法院调研发现,版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权属证据留存不足、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理解不当、合理使用制度认知不足等也是诱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因。

产业协同发展理念薄弱 “搭便车”“蹭热度”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罗曼介绍,与传统行业相比,文化产业领域的品牌开发与维护意识仍有待提高,相关调研数据显示,在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文化产业相关纠纷占比仅为32.3%。此外,文化产业与传统行业协同发展的理念仍有待加强,文化创新带动传统产业转型的能力也略显不足。

在分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成因时,罗曼表示,常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包括不当使用商业标识引发的纠纷、跨界搭便车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注册商标包含的通用元素使用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员工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不当利用他人成果引发的虚假宣传纠纷等几大类。

朝阳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文化产业“跨界发展”的趋势日益显著,因“搭便车”“蹭热度”而引发的纠纷频发,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为你读诗”不正当竞争案就是典型的因“搭便车”而引发的纠纷,尚客圈公司于2013年发起“为你读诗”公益诗歌艺术活动并成立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受到网友广泛喜爱。2014年,首善公司(后更名为“为你读诗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为你读诗APP,后又创建名为“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号,首善公司的这种行为就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认为首善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首善公司停止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并赔偿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建议:优化产业布局结构 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

为推动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朝阳法院建议文化企业优化文化产业布局结构,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一方面,要加速推动文化产业和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建议文化企业最大限度开发文化产品的商业价值,合理规划开发布局,推动文化产品向传统产业延伸;传统产业企业则应注意提炼产品文化品牌价值,强化品牌意识,逐步向文化领域延伸。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变被动制止侵权为主动防范纠纷,改变传统的“创作—运用—保护”的事后维权思想,建立“保护创作—保护运用”的立体化产权保护思想,在产品开发、创作、运用的各个环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避免纠纷。

此外,朝阳法院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就知识产权各领域维权提出建议。对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院建议规范权属取得与作品使用,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版权采购制度,通过合法授权取得商品,同时加强对上游权属的审查,对于合法取得的权利作品,文化企业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具体权项,避免超范围使用。对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院建议相关主体在订立合同时要建立要素式审查模式,在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上细化合同条款,避免潜在交易风险。对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则建议企业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健全侵权预警监测机制等方式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据了解,此次新闻通报会是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建庭20周年之际,为预防和化解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区域文化产业良性发展,在深度调研基础上推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专题发布会。朝阳法院党组成员齐晓丹表示,希望通过此次新闻发布会,为辖区文化产业发展带来更多的司法指引,未来朝阳法院也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释放司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通讯员 曹璐 焦晓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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