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6月5日发布消息,《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已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门正式签署。第四议定书对《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相关议定书(以下简称《安排》)作出修订,其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安排》原条款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在转让公司股份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的价值曾经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第四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此外,第四议定书增列了“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主要目的测试”,如纳税人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安排优惠待遇,则不得享受安排优惠待遇,其适用范围由第三议定书规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扩展至所有条款。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澳门间资本流动,减轻有关惠民合作项目的税收负担,第四议定书增加了“政府投资”条款,规定一方政府从其出资参与双方合作设立在另一方主要用于民生项目的基金取得的所得,在另一方享受免税待遇。该规定目前适用于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未来,双方政府合作设立类似性质的基金,经双方主管当局共同认可后,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第四议定书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2020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