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发布一则关于“员工未完成工作目标被公司惩罚吃蚯蚓”的警情通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责任人员曹某某、冷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06月02日 中国新闻网)
老板的随心所欲处罚员工,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之前就有,江苏常州大喜来食品有限公司在入职培训时,要员工喝下自己洗的厕所水;火锅店的员工在沈阳铁西建设大路与爱工街路口广场集体跪拜领导,高喊“感谢×总,给我工作!”;企业规定每天早上公司团建时,女员工须排队依次接受老板(男)的接吻等等。
老板体罚、侮辱员工,其“依据”无非是两种说法,一是说这是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一是说这是本企业倡导的“企业文化”。应该说,这些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无论是企业制度还是企业文化,都必须遵循三条底线:一是不能违法;二是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是不能损害员工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在程序上要经过工会和职工讨论且事前公示。
老板随意惩罚员工是违法的。《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88条第(3)项也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表明,企业体罚、侮辱员工必须承担三种后果:一是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二是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三是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
一些企业体罚、侮辱员工的惩罚措施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说明我们的社会“强资本弱劳工”的态势还是需要改变,老板不能为所欲为,而员工也不必忍辱服从。此外,虽然法律规定的劳工的权利和资本的笼子,但对于老板侵犯员工权利的恶行,监管部门也需及时制止,让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能够受到任何的惩处。
目前,警方对毕节三禾品味装饰公司侮辱员工的责任人行政拘留,是又一次对任性的资本敲响了警钟,让老板们懂得,企业的权力也必须在法律的笼子里,资本不是无法无天的,法律也并不缺位。
文/殷国安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