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将儿童遗忘在车辆内致其死亡 辽宁一幼儿园经营者及教师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1-08 17:37

接幼儿园儿童上学时,在将其他儿童接下来以后,幼儿园园长及一名教师却将强强(化名)遗忘在车内,发现时,强强已经不幸死亡。后两人被警方刑拘。1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日前,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幼儿园实际经营者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幼儿园教师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发前,荣某是凌源市一家幼儿园的实际经营者,石某是该幼儿园教师。

法院查明,2019年6月的一天,荣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同被告人石某接幼儿园的儿童上学,小班学生强强被家长送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接到所有儿童后车辆回到幼儿园,两被告人将其他儿童接下来,却将强强遗忘在面包车内。直到当天下午4点,强强被发现时已在面包车后座位上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强强符合热射病致中枢神经系统及内分泌障碍并周围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荣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庭审中,荣某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石某也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她们的辩护人提出,石某不是专职接送孩子的老师,责任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诚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审理过程中,强强的家属与荣某、石某达成调解协议,两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万元,家属对两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荣某、石某在接儿童上学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致使儿童强强被遗忘在面包车上,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荣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荣某属于自首,法定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石某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评价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以及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态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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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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