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杜前院长担任审判长,通过在线方式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诉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平祥出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浙大法学院师生共100余人旁听,新华社、中新社、浙江新闻频道等等近20家中央省市媒体现场报道。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某网店由瞿某某注册经营,注册时间为2012年4月17日。该网店曾销售2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上述贴画有多种规格,单价从4元至68元不等。瞿某某该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故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瞿某某停止侵权,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瞿某某辩称,该画销量极少,网上显示库存数量系其随意填写,并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当庭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英雄烈士家属和社会各界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同时,被告瞿某某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中,董存瑞近亲属未提起诉讼,黄继光侄子向西湖区检察院出具声明表示对该侵权行为不起诉,并说明黄继光已无近亲属在世。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公告,董存瑞、黄继光均无近亲属提起诉讼,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瞿某某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案涉贴画,应属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瞿某某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瞿某某对销量、库存的辩解,不影响其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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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