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乘客吕某要求司机在高速公路边停车让其下车,在司机表示拒绝后,其与司机发生口角。随后,吕某将正在行驶的客车钥匙拔掉,导致车辆熄火、失去动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滑行数公里。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的一天下午,吕某乘坐大型客车从上海回宝应。当日19时左右,该车沿京沪高速公路行至宝应泾河匝道口南侧时,吕某违规要求客车驾驶员周某在高速公路边停靠让其下车,但遭到司机拒绝,吕某与司机发生口角。随后,吕某强行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客车钥匙拔掉,导致车辆熄火、失去动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滑行数公里,对道路交通安全及车上10余名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险。后吕某在其他乘客劝说下,将钥匙交还给司机,车辆安全驶离高速。
后大客车司机报警,吕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过程中,对于指控,吕某表示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吕某应当明知在高速公路上影响车辆行驶会对他人财产与生命安全造成危险,仍强行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客车钥匙拔掉,放任危险性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吕某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且车上乘客达10人以上,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无权因一已之利益冲突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吕某应当明知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妨害车辆行驶行为,会严重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仍因与驾驶人员的纠纷而强行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客车钥匙拔掉,致使车辆失去动力,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对其不宜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凡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实施妨害车辆行驶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吕某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客车钥匙拔掉,其对该行为的实施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具有认知能力,但其主观上仍持放任态度,系故意犯罪。吕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足以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虽然危害后果并未实际发生,但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法院一审以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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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