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房屋被征收拆迁 补偿款项该归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4-02 17:50

因为自己的承租房被拆,但未得到赔偿,承租人韩某及其公司将出租方某工贸公司及其上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公司赔偿其花在承租房屋的装修费以及相关费用没有人补偿共计141万余元。

4月2日9时,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韩某诉称,其先用名下公司,某园林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签订租房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每年以1.2万元价格租一套面积666.54平方米的商业用地,至2011年12月31日。后又以自己名义,向某工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以每年7万元价格承租同一套用地,至2013年6月30日。但因该房屋于2013年年初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于是由该工贸公司的上属公司,某蔬菜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韩某称其承租的这套商业用地,房屋建筑面积666.54平方米,共计获得征收补偿款344万余元。现征收工作已经结束且韩某已经腾退涉案房屋,却始终未取得应该的经济赔偿。故韩某、某园林公司将某工贸公司和某蔬菜公司诉至法院,韩某要求赔偿其承租房屋内的装修损失10万元、自建房屋及室内装修损失32万余元元、征收补偿中应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62万余元,共计104万余元。

某园林公司要求赔偿其承租房屋内的装修损失3万元、自建房屋及室内装修损失15万余元、征收补偿中应属于原告的经济损失19万余元,共计37万余元。

某工贸公司辩称,其是某蔬菜公司的下属单位,对涉纠纷房屋有管理和使用权,其将房屋租赁给韩某及某园林公司,租赁期届满后韩某拒绝腾退。是经法院判决腾退房屋后,并将自建房交还给某工贸公司的。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韩某、某园林公司亦未在2013年关于房屋腾退案中提出反诉,故认为韩某和某园林公司在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在合同届满之后不再享有财产权益,请求法院驳回韩某及其公司的所有诉求。

某蔬菜公司辩称,其与韩某、某园林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上的法律关系,韩某及其公司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未当庭宣判。

摄影/通讯员 毕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强
编辑/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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