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8日讯 中国银河(601881.SH)27日晚间发布2018年年报。2018年,中国银河实现营业收入99.25亿元,同比减少12.5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87亿元,同比减少27.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8.77亿元,同比减少28.29%。
截至午间收盘,中国银河收报10.88元,涨幅1.12%。
中国银河表示,2018年,集团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人民币14.19亿元,降幅为12.51%。其中主要变化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减少人民币12.80亿元,降幅21.03%;利息净收入同比增加人民币4.58亿元,增幅15.35%;投资收益同比减少人民币30.93亿元,降幅124.7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比增加人民币17.79亿元,增幅796.15%;其他业务收入同比增加人民币7.13亿元,增幅3329.88%。
中国银河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显示,中国银河拟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9.12亿元(含税),以2018年末总股本101.37亿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90元(含税)。
截至2018年末,中国银河资产总额2513.63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35%;负债总额1850.25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58%。
2018年,中国银河资产减值损失为0,主要为金融工具准则转换,原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改按信用减值损失列报。中国银河信用减值损失为4.08亿元。
报告期内,中国银河实现证券经纪营业收入人民币74.9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5.48%,同比减少14.46%,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04个百分点。
对于证券经纪营业收入减少,中国银河表示,主要由于A股市场股基交易量收缩及佣金率下滑引起。
自营业务方面,中国银河自营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0.63亿元,占营业收入的0.63%,同比减少83.65%,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7.86个百分点。公司称,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公司权益类自营投资出现亏损。
此外,中国银河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15.3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15.44%,同比增加83.31%,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5.41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4.8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4.92%,同比减少8.59%,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2.85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7.9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96%,同比减少6.60%,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8.70个百分点;海外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3.69亿元,占营业收入的3.72%,同比增加6.49%,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3.10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包括离任高管在内,中国银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4053.23万元,有16位高管年薪超百万。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陈共炎年薪296.66万元;执行董事顾伟国年薪284.26万元;职工董事王泽兰年薪140.53万元;监事会主席陈静年薪281.78万元;职工监事刘智伊年薪129.82万元;职工监事陈继江年薪124.93万元;副总裁李祥琳279.21万元;副总裁卫筱慧年薪276.78万元;资产管理业务线业务总监尹岩武年薪279.21万元;董事会秘书吴承明年薪282.63万元;首席财务官祝瑞敏年薪279.21万元;首席人力官吴建辉年薪279.21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互联网与IT总监罗黎明年薪279.21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吴国舫年薪281.85万元;职工董事(离任)李朝阳年薪187.70万元;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执行委员会委员(离任)李树华年薪172.92万元。
年报显示,中国银河有七宗诉讼,共涉及本金7.23亿元。
第一宗诉讼涉及本金1.6 亿元。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与中国银河签署吉星9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公司以投资委托贷款方式向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6 亿元,四川信托向公司承诺承担由此投资产生的风险。因威海中天未按相关贷款合同约定偿付本金及利息,2015 年12 月29 日,四川信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威海中天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约人民币2.19 亿元,并将委托贷款相关各方一并起诉,或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银河及银河金汇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分列为第七、第八被告银河金汇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 年8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宗涉及本金1750万元。2018年10月19日,中国银河沈阳大北关街证券营业部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47号),基于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750万元,根据《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共同向青海银行支付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共计约422.07万元;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沈阳大北关街营业部、第三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权利,不存在未决争议;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宗诉讼涉及本金1.45亿元。2018年1月19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中国银河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司偿还4笔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共计人民币1.45亿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39.83万元,并自四笔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据查,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无法就违约处置方案与产品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提请仲裁。目前尚在仲裁中。
第四宗诉讼涉及本金4275万元。2018 年5 月16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浦银安盛基金”)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中国银河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偿还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人民币4275万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8.53万元,并自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据查,与浦银安盛基金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和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相同,即,银河金汇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目前尚在仲裁中。
第五宗诉讼涉及本金7776.87万元。2018年8月22日,中国银河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李天阵起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资料,李天阵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公司签订的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继续有效,并以公司无故删除其名下客户等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补发其佣金,赔偿其损失,支付违约金、利息、罚息等共计人民币7776.87万元。李天阵曾为公司郑州南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因未通过经纪人2013年度年检,2013年8月31日,证券业协会注销了李天阵经纪人执业证书,营业部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中执业条件的规定与其解除了合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18)京02民初242号),原告李天阵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李天阵撤回起诉处理。
第六宗诉讼涉及本金5308.48万元。2017年8月,中国银河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约定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祥升投资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证券代码为002680。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祥升投资公司违反相关约定,公司有权要求祥升投资公司提前购回全部质押股票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对祥升投资公司提起仲裁。
第七宗诉讼涉及本金2.27亿元。银河源汇与上海大涵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大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景龙就银河源汇受让案外方信托受益权签订了《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之合作协议》,约定就银河源汇受让案外方持有的重庆信托-渝信增利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项下B类信托收益权事宜,四被告将分别按照约定承担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追加及补足、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等义务。由于四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银河源汇向法院提起诉讼。银河源汇已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沪74民初81号),并收到被告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款2.27亿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