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法院院长解答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疑问 三个月短婚是否要退彩礼
武汉晚报 2024-05-23 11:31

5月21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覃兆平做客大武汉客户端“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为网友直播解答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疑问。覃兆平院长还以案释法讲解了一起关于彩礼退还纠纷案。

三年前,各自离异的张哥与李姐在网上结识,因为相同的经历,两人相谈甚欢,渐渐坠入了爱河。一年前,两人登记结婚,婚前张哥给了李姐20万元彩礼。

婚后,因为工作单位天各一方,每周只能相聚两次,再加上柴米油盐之类的琐事、生活观念上的差异,两人经常争吵,感情渐渐破裂。婚后第三个月,和好无望,李姐提出离婚,张哥要求其退还彩礼,李姐以两人已结婚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后张哥辩称,两人结婚三个月,聚少离多,在一起的时候没几天,对方提出离婚,理应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哥在婚前给了李姐高额的彩礼,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张哥没有固定收入,其婚后生活费用多由李姐支付,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判决李姐退还彩礼。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用途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李姐退还彩礼的金额为15万元。

覃兆平院长介绍,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偏远地区,这一问题更加突出。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使彩礼给付方的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为此,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本案中,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从登记结婚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已给被告造成了经济困难,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返还的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

三个月短婚,是否要退彩礼?

彩礼返还纠纷,准岳父母或成被告?

网友:彩礼返还诉讼中,男女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覃兆平院长:要区分情况看。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考虑到实际中彩礼的支付方或接收方可能为男女双方的父母,此时男女双方的父母可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同时主张返还彩礼,则当事人只能为男女双方。

网友:是不是只要缔结了婚姻,男方就不得主张彩礼返还?

覃兆平院长: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会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无论是否离婚,赠与第三者的都可要回?

网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覃兆平院长: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网友: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覃兆平院长: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网友:如果原、被告离婚后,对于此前婚内出轨一方给予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是否予以支持?

覃兆平院长:不论起诉时是否离婚,该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一般应当返还。

网友: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覃兆平院长: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文/陈勇 黄犇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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