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车市场持续升温,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购车选择。然而,将“泡水车”伪装成正常二手车售卖的纠纷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令不少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并面临维权难题。面对此类消费陷阱,消费者应如何从容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24年,李某通过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与某车商协商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在李某支付购车款12万元后,双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车辆使用过程中,李某怀疑车辆为泡水车,与二手车商协商退车退款未果。后李某委托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确认该车为泡水车。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该车商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该车商“退一赔三”。诉讼中,某车商主张其已在二手车交易平台列明车辆存在泡水记录,故不存在任何隐瞒行为。交易平台界面显示,在“车辆优势分析”处点击“完整报告内容”后,可见“卖家说”一栏记载“注:该车况有瑕疵,有泡水记录,但车新价低,性价比高,购买者需自行对车况检测,认可车况后再过户”,但查看“完整报告内容”需要付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商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表示,车辆存在泡水情况属于严重影响当事人缔约意愿及车辆价值的重大瑕疵。作为车辆经销商,在售车过程中应当主动、无偿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重大瑕疵。根据在案证据,李某购车时,该车商并未明确告知案涉车辆曾泡水。相关信息仅隐藏于平台付费才能查看的“卖家说”一栏,且未置于车辆信息显著位置,亦无醒目标识提示,不能据此认定该车商已尽到告知义务。该车商故意隐瞒车辆泡水情况,导致李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解除机动车买卖合同并判令该车商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官表示,在汽车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易引发销售欺诈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在二手车交易中,如何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把握以下两个核心要点:一是经营者客观上存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隐瞒足以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如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记录、存在发动机或变速箱等核心部件维修更换史、遭遇水淹或火烧经历、存在里程数篡改等关键信息,此类信息会直接影响车辆价值和购车决策。若经营者刻意隐瞒此类信息,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欺诈的“客观行为”。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对消费欺诈存在误解,如仅以车辆存在外观瑕疵等为由主张“退一赔三”,甚至在法院释明其可主张违约责任后,仍坚持该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亦徒增维权成本。二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在缔约环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如实告知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经营者明知车辆存在重大瑕疵,主观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消费者基于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消费选择,此时可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
法官提示,面对“泡水车”等消费陷阱,消费者既要提高警惕,做好前期防范,也要在权益受损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谨慎详细查验车辆是否存在瑕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对于购买车辆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事故、泡水、核心部件维修等,可要求经营者作出相应承诺并写入合同条款。此外,消费者应当树立依法维权意识,选择恰当的维权路径。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坚持以“退一赔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针对经营者的一般履约瑕疵行为,则应主张减少价款、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合理选择维权策略,避免在非欺诈情节下主张“退一赔三”,有助于节约维权成本,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汽车销售企业应重视诚信经营,在销售车辆时,应当全面、如实、准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具体情况,不虚假宣传,不隐瞒商品瑕疵或缺陷。在此呼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安心购车、放心用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