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浙江证监局挂出两份罚单。
其中,一份直指浙商证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等违规情况,被监管出具警示函。另一份则针对浙商证券两名保代,因其在星星冷链IPO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工作独立性不足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罚单中提到的部分处罚缘由在业内并不多见,比如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保荐费用收取过低,显示监管部门对券商投行业务的执法工作正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证监会日前也表示,今年对部分证券公司投行开展的现场检查,在覆盖面、追责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较往年均有明显提升。下一步,仍将督促所有行业机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强化投行业务监管。
星星冷链两名保代再领罚
先来看针对保代的罚单,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李某晖、王某鸣在保荐星星冷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部分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工作独立性不足。故决定对两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星星冷链是一家冷链设备制造商,提供商用、商厨、家用及医用等制冷设备和产品。该公司于2022年7月份提交上市申请,2023年3月全面注册制后平移到上交所审核,并很快于3月26日收到首轮问询。
然而,大半年时间过去,发行人迟迟未见回复。最终,在2023年11月7日晚间,上交所网站更新的消息显示,因星星冷链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故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这个项目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今年3月,上交所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透露了些许消息。
据悉,2017年10月,发行人与平安证券签订辅导、保荐、承销一揽子协议,约定由平安证券担任IPO项目主承销商暨保荐机构。2020年3月平安证券指定李某晖为该项目负责人。2022年3月底,因平安证券拟被监管暂停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星星冷链转而选择了浙商证券,并指定李某晖(自平安证券离职后入职浙商证券)、王某鸣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上交所指出,经查明,李某晖、王某鸣作为浙商证券指定的星星冷链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保荐工作缺乏独立性、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尽职调查履职不到位等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故对李某晖、王某鸣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根据上交所文件,浙商证券承接发行人项目后,利用平安证券员工履行保荐职责(在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的7名员工仍在发行人处工作合计约205人天),未能保证自身职责履行的独立性;在知悉发行人曾聘请平安证券作为前任保荐人的情况下,未督促发行人于相关申报文件中如实进行说明,导致相关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现场督导发现,浙商证券在尽职调查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包括多项资金流水核查工作流于形式、对基础核查资料的获取过程未保持全程有效控制等。
收费过低涉及不正当竞争
转过头来再看针对浙商证券的处罚,除了前文中提到的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等问题,浙江证监局提到,浙商证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存在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立项环节对项目重要风险点关注不足,内核环节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对内核委员问题答复的事实依据等情况。
同时,浙江证监局还指出,浙商证券还存在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存在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综合起来,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季报显示,浙商证券前三季度共实现营业收入118.96亿元,同比减少5.75%;其中投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4.49亿元,同比减少33.61%。
事实上,过去几年,券商保荐业务大打“价格战”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监管部门也早早注意到此类非正当竞争对行业的伤害,并开始注重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执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便规定,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否则,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依法认定保荐代表人为不适当人选3到12个月的监管措施。
中证协也在《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中明确,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并在收费原则制定或调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收费原则明显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显失市场公允的,应当予以调整。
近期多家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集中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例如11月8日,东吴证券就收到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针对国美通讯、紫鑫药业的财务造假问题,共罚没提供保荐服务的东吴证券超1336万元,并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证监会日前亦表示,今年组织对部分证券公司投行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在覆盖面、追责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较往年均有明显提升。下一步,将督促所有行业机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强化投行业务监管,及时评估监管效果并持续改进监管工作,推动保荐机构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坚守廉洁从业底线。(云中鹮)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