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自称浪胃仙IP“创始人”的游某某(本名游才梅,艺名游絮)因犯职务侵占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和网络账号。
对此,浪胃仙原MCN(网红运营机构)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权星公司或公司)负责人彭先生向记者表示:“这一案件对于整个MCN行业有着深刻的警示意义。”
11月14日,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网友热议。
法院查明游某某
伪造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
11月12日,彭先生向记者展示的法院判决书载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巨额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还所侵占的四百余万元公司资金,并交还涉及的网络账号。游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游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受访者供图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游某某与重庆风云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彭先生、李某共同成立了天权星公司,风云互娱公司占股60%,游某某占股30%,彭先生、李某占股10%(由游某某代持)。游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游某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代表公司分别在抖音和快手等网络平台注册网络账号。
2018年7月23日,天权星公司与艺人李某某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由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某的网络平台主播活动,拥有其版权及相关商业权益。公司利用该艺人拍摄短视频,投入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开展运营,形成广告收入、流量分成收入等。
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游某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浪胃仙”相关业务收入转入自己或亲友的银行卡账户,以收款不入账、虚构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4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购房等。
2020年7月14日,公司解聘游某某,游某某离职,但其伪造“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拒绝交还网络账号,继续使用该账号从事个人商业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游某某利用担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严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采用隐瞒其他股东、借用他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私卡收入不如实入账以及虚构公司支出等方式将公司资金收入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购房支出,其离开公司后拒不交还归属于公司的网络账号还利用归属于公司的网络账号从事商业活动。游某某具有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终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游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商业履历信息显示,游某某共关联7家企业,其中5家为存续状态,包括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后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渡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其中,由游某某持股40%的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1枚“大胃王浪胃仙”商标,其余该公司申请的“浪胃仙”商标均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
公司负责人提醒同行加强风控
律师:事先应签订完善合作协议
作为头部吃播IP,浪胃仙拥有超3000万粉丝。2022年3月6日,自称“浪胃仙IP创始人”的游某某出镜称,浪胃仙和另一位公司管理人“带走团队,过河拆桥”。在个人主页简介中,游某某还写到:“我不是网红,也不是美食博主。嗯,我是冤种老板……”
2022年3月6日,游某某自称“创始人”,用浪胃仙IP账号发视频声讨浪胃仙“过河拆桥”。视频截图
11月12日,天权星公司负责人彭先生说,她的职务侵占犯罪不仅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还对“浪胃仙”IP的正常运营带来重大影响。“她哪里是‘冤种老板’,我们这些公司股东才是。她遗留下来的后续许多工作,还要我们去做。”在采访中,记者感受到,彭先生对此案有着深刻的认识。
随着MCN(网红运营)行业的发展,IP的价值不断攀升,账号归属权问题成为MCN机构与创作者之间的重要议题。谈及此次案件的经历,他认为,游某某的侵占行为对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给MCN行业同行敲响了警钟。“在MCN行业中,个人影响力和IP号召力密不可分,但如果MCN机构在财务与账号管理上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导致重大风险。”在彭先生看来,“一旦网红IP产生商业价值,账号归属、主播权益和收益划分必须制度化,不然容易产生纠纷。”
记者注意到,游某某案是MCN行业在迅速发展过程中风险与问题的一个缩影。在彭先生眼里,网红IP账号的归属问题是行业内重要的风险管理点。他坦言,随着网红IP的价值不断提升,账号的管理权与收益分配应该在合同中清晰明确,确保创作者与机构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通过明确的法律文书保障财务和账号的安全,是每一家MCN机构都要面对的课题。”
对此,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周小山律师分析指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 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 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3.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
周小山律师建议,MCN机构、网红及经纪人三方应事先签订完善的合作协议,并明确财务管理、账号归属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他指出:“建立健全的规则并形成良性互动,能有效促进三方的合作与发展,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