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公号报名小众团 深坑探险遇意外谁担责?
天天精彩
2024-08-01
+ 关注

近年来,“小众”“秘境”“野奢”等旅行产品广受欢迎,吸引大量游客户外探险。深坑、野山、秘洞等户外探险充满刺激,但也存在一些未知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夫妻天坑秘境探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回放】

“最美天坑”里急速坠坑!旅行社和领队被告上法院

赵先生与爱人都是户外运动爱好者,关注了某旅行社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秘境户外运动”。张女士为该旅行社户外探险的合作领队,在“秘境户外运动”公众号上发布了“定制小团,小众旅途,最美天坑”的旅行项目广告。

赵先生和爱人报名了“最美天坑”旅行项目,并按照约定前往集合地。6月13日,赵先生和爱人按照团队安排参加了天坑探险活动。在下降至距坑底50余米时,因下雨装备绳索打滑等原因,赵先生急速坠落坑底,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赵先生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赵先生将旅行社和领队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余万元。

旅行社辩称,旅行社与张女士仅为临时性合作关系,张女士不受旅行社的管理和工作指派。张女士既可以通过旅行社公众号发布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平台发布信息。张女士接受个人报名并收取费用,并未向旅行社报备,旅行社均不知情。旅行社严禁领队私自收取预付款,“如若接受,纯属领队个人行为,我们一概不认”。

张女士辩称,“我于2019年4月入职旅行社,是旅行社的全职领队”。事发后,旅行社在公众号上删除了“最美天坑”旅行项目的所有广告信息,删除证据、逃避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赵先生在下坑过程中操作失误,应该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张女士提交某保险公司的“户外安心户外运动保障”保单,证明她为赵先生投保了意外保险。

赵先生将在微信公众号中报名的操作过程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法院审理】

公众号删除涉案项目信息 仍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秘境户外运动”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旅行社虽然辩称张女士自行在公众号发布案涉旅行项目信息,旅行社对案涉旅行项目并不知情,且未收到赵先生的报名定金,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秘境户外运动”公众号曾多次发布案涉旅行项目信息,并且在赵先生起诉后均已删除,结合赵先生提交的公众号报名过程公证书,可以认定旅行社与赵先生存在事实上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张女士辩称与旅行社为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利润分成的约定,张女士与旅行社应为合作关系。张女士作为旅行项目的领队,可以认定为案涉旅行项目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对赵先生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承担首要责任。赵先生应当预见户外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并对自身安全尽到更审慎的注意义务。但赵先生在下坑过程中存在一定操作失误,所以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责任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赵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和领队张女士各承担40%的责任。

旅行社和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旅游活动可能存在危险应事先警示及说明

旅游活动首先是人的活动,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而言,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在保障游客安全的前提下,为游客提供更愉悦的旅行体验。

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内容,尤其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以明示方式事先作出说明或警示,例如使用设施、设备的方法,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服务场所,以及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情形。

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是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人,对游客的旅游体验具有重要影响。导游、领队等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也不得虚假宣传旅游信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应尽到必要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在突发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时,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防止损伤扩大。另外,旅行博主对广告内容应加强审核,做到诚信宣传,不能用“网络滤镜”美化网红景点,夸大“享受体验”,忽略可能的风险。

对旅游者而言,首先要注意安全,这是确保旅行顺利的关键。盛夏时节为旅游旺季,各类网络平台发布的旅行产品五花八门。旅游者要加强对各类推介宣传的甄别,特别是参加攀岩、漂流、越野等对体力、装备要求较高的专业户外运动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个人身体素质。综合比较旅游线路的成熟度、配套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的信誉、资质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旅游项目。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游客,没有安全保障的旅行注定是一场不负责任的冒险,追寻“诗和远方”的脚步不能偏离安全红线。

文/李雨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自助游出意外,组织者该担何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1-11
普法|在旅游大巴上摔伤 谁应为意外“买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02
普法|在旅游大巴上摔伤 谁应为意外“买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02
参加户外旅行时深坑探险遇意外 法院:旅行社、领队及游客皆需为各自失责买单
人民法院报 2024-08-26
暑期游进入高峰,出去玩儿注意避开这些“坑”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8-06
普法|公号报名小众团 深坑探险遇意外谁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01
住酒店摔一跤牙掉了、看免费音乐节出来包丢了…… 北京房山法院以案释法发布旅游提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0-02
00后的跟团游——同龄人旅行团了解一下
中国青年报 2023-09-19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