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了:买基金巨亏50%!罕见“理赔”来了
中国基金报 2023-05-14 14:37

购买基金本是买者自负盈亏,但近期曝光的一个案例却“颠覆”了这一常识。一位投资者在某证券公司员工的推荐下花费较多金额购买了某公募基金产品,后面这笔投资巨亏一半左右。经相关方调解,最终该券商员工对其损失给予赔偿。

不按常理出牌的情节背后,原来是该证券营业部员工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违反了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其承诺保本,并未向其充分说明相关风险和产品特点。

众所周知,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属于违规行为,同时相关推介人员需要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如果销售方未尽责,由此引发较严重的投资亏损后果,销售机构及人员或需承担一定责任。

购买基金巨亏50%

日前,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南调解工作站发布了一则买基金巨亏,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损失的案例。

具体来看,投资者X某在F证券营业部员工T某的推荐下,通过移动APP购买了某公募基金产品,X某表示在其购买基金产品前该证券营业部T某承诺保证收益,但目前该基金产品已亏损50%左右,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收益预期。

X某就此联系营业部沟通解决方案,但是营业部提出的解决方案X某并不认可。投资者X某认为该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展业期间未就购买该基金产品对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造成投资者损失不合理,于是向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递交调解申请,要求该营业部赔偿损失。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X某认为该证券公司员工T某未向其充分说明相关风险和产品特点,那么营业部应该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而营业部认为购买产品是X某自愿行为,应自负盈亏,且移动终端APP在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时对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及产品说明的阅读悉知及确认。

推介人员给予赔偿

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收到投资者X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且投资者需求尤为迫切,在征询F证券营业部同意调解意愿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并建立三方在线调解群。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展开现场调解。调解现场详细了解纠纷背景及发生经过,在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高效调解沟通中,调解员建议投资者X某提出合理诉求。X某综合考虑后明确其诉求为:由F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T某给予补偿来化解纠纷。F证券营业部及工作员工T某表示需要时间考虑。

一周后,调解员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调解室开展第二次现场调解。调解员建议F证券营业部明确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遵循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同时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合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投资者X某要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在今后的投资中,须合理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详尽周全地了解产品信息,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经考虑,F证券营业部员工T某决定同意X某提出的诉求金额,双方当事人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

为确保调解效率,调解工作站组织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赔付款当场给付到位,三个工作日内,民事裁定书以邮寄形式送达完毕。

合理认识适当性规定

基金买者本应自负盈亏,但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如果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者的亏损后果将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然而,《适当性办法》第二十四条同样规定,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深圳一位执业律师对记者分析道,“在本案中,证券营业部员工T某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其适当性义务的违反或在实质上影响了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因此其应对其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上海一位律师则认为,适当性义务属于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是在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范畴。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其过错及投资者实际损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提醒道,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要客观如实告知客户相关产品信息,加强对客户风险提示,做好客户风险测评,绝不能向客户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有承诺收益的行为,确保客户知晓充足信息后做出自主决定,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道安全墙。

而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理财时,需学习投资相关知识,选择适宜的投资理财产品。通过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合同、协议、风险提示及询问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详尽周全的了解产品信息。在明确产品信息后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力、投资期望等,谨慎理性的做出投资决定。

随着收入和积蓄的增多,希望通过投资理财来增加收益的投资者数量倍增。但因为缺乏一定的理财知识、追求高效收益等原因,常常因无法承受高效收益伴随而来的高风险,引发各类纠纷。

“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网络理财是理财的主要渠道,理财产品种类较多,有低风险理财产品,也有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有保本型也有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管哪种类型的理财产品都有风险,需要投资者明确,采用有效的方法防范理财风险的出现。”上述律师提醒道。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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