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监会网站19日消息,2022年8月,中国证监会会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启动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工作。启动以来,两地积极稳妥推动交易日历优化各项落地实施准备工作。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正式发布相关配套规则和通知,夯实了港股通交易日历优化的制度基础,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中国证监会指出,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是优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两地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务实合作的具体体现,回应了境内外投资者的诉求,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会同香港证监会指导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有序做好交易日历优化正式实施的各项准备,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实施,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
1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投资者可以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参与港股通交易,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由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指定网站公布。
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资金提前到账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交收资金安排。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证券分拆合并等业务需要,按照中国结算通知,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特定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或者恢复接受特定证券的港股通交易申报,并予以公告。
违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资金提前到账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国结算通知,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者恢复接受相关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暂停或恢复接受港股通买入申报的证券账户范围,由中国结算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
另外,为给市场相关业务技术准备时间,沪港通、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2016年沪深港通先后开通。随着互联互通机制的发展深化,两地投资者对于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日历、增加交易日的需求日益增强。
据媒体早前报道,自2014年沪港通开通后,因两地假期安排不同、结算周期不同,使得部分日期无法交易。比如,一方为交易日,但另一方为节假日;两地市场都为交易日,但一方的交收日是另一方的节假日。这不仅影响投资者交易连续性,还会带来较大“不对称交易风险”。
报道显示,以2022年为例,优化前,港股通比港股少18个交易日;优化后可以增加8个交易日,分别是春节前的1月27日、28日,清明前的3月31日、4月1日,五一前的4月28日、29日,十一前的9月29日、30日。优化前,沪深股通比A股少10个交易日;优化后可以增加4个交易日,分别是4月14日、5月6日、6月30日、12月23日。
沪深交易所通知如下:
深交所关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4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使港股通投资者在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均能参与交易,防范交易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可以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参与港股通交易。
本通知所称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是指交易当日至其对应的港股交收日(含)期间,至少有一日为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的内地与香港市场共同交易日。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指定网站公布。
二、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本所会员及其他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资金提前到账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交收资金安排。
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证券分拆合并等业务需要,按照中国结算通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特定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接受或者恢复接受特定证券的港股通交易申报,并予以公告。
四、本所会员或者其他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违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资金提前到账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结算通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者恢复接受相关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暂停或者恢复接受港股通买入申报的证券账户范围,由中国结算在其业务规则规定。
五、为给市场相关业务技术准备时间,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
上交所关于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3〕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开通内地与香港市场全部共同交易日的港股通交易,防范交易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22年8月12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本通知所称新增港股通交易日,是指交易当日至其对应的港股交收日(含)期间,至少有1日为内地节假日且为香港地区非节假日的内地与香港市场共同交易日。新增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日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指定网站公布。
二、在新增港股通交易日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本所会员及直接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资金提前到账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交收资金安排。
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证券分拆合并等业务需要,根据中国结算通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特定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或恢复接受特定证券的港股通交易申报,并予以公告。
四、本所会员或直接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者违反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资金提前到账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国结算通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者恢复接受相关证券账户的港股通买入申报。暂停或恢复接受港股通买入申报的证券账户范围,由中国结算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
五、为给市场预留充足的业务技术准备时间,沪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