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上司性骚扰,经理因不援助还打击报复被开除,起诉公司
潇湘晨报 2022-03-05 08:36

女下属被上级性骚扰,经理明知却置之不理甚至打击报复,还企图解除女下属的劳动合同。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了实施性骚扰的上级和未提供帮助的经理,没有直接实施性骚扰的经理,该不该开除?帮助下属不受性骚扰属不属于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男子明知女下属遭上司性骚扰置之不理,离职后起诉公司

女员工向经理郑某反映自己受到了间接上级丁某的性骚扰,经理不仅表示不想掺合此事,竟还劝她不要太“端着”。之后经理以该女员工工作表现不达标、不合群为由向人事经理提出希望解除她的劳动合同,遭人事部门拒绝。人事部门向女员工了解情况后对丁某和郑某展开内部调查,郑某在调查过程中拒不承认相关事实作了虚假陈述,丁某则在调查后自行离职。

公司依据调查结果认为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出具解除函。郑某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36万余元,仲裁未予支持,郑某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请,郑某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明知下属遭性骚扰却不作为,有没有错?

法院认为,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也明确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经理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却在下属女员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性骚扰时,不仅没有积极应对帮助解决,反而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要求人事部门解除女员工的劳动合同。经理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部门主管应尽的职责,也有违公序良俗。公司据此主张郑某对女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属合理推断。此外,郑某在公司就此开展的调查过程中,没有如实陈述相关情况,也属于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对郑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8,1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叶婉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