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回应反垄断罚单:将提升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
中新经纬 2021-11-23 21:12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依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案,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此,中华保险回应中新经纬表示,前期,中华保险已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完成了相关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了经营者集中补充申报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估,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不会对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中华保险称,坚决拥护和支持国家关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的相关举措和决定,将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主动遵守和维护反垄断法,共同推进建立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环境,助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2月29日,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签署交易协议,成立农联中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联中鑫),其中,中华保险持股60%,上海云鑫持股40%。2017年3月13日,农联中鑫取得营业执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7年3月,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农联中鑫,分别持股60%、40%,取得农联中鑫的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6年,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3月13日,农联中鑫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保险和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华保险2006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保险主营业务包括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管控股投资企业的国内国际业务、投资和咨询业务等。上海云鑫2014年在上海市注册成立,是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蚂蚁集团主营业务包括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数字金融科技平台以及创新业务等。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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