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惠州市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价格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关于做好地方税种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税收共管共治工作方案》等精神,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机制》规定适用情形为:税务部门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过程中,以下情形需要提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启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一)对于房地产交易,一是纳税人申报增量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造的商品房,有住建部门备案价或价格监制的除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如低于成本价格)又无正当理由,且无法取得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计税价格的;二是纳税人申报存量房(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最低计税价格,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议确认无正当理由,且不接受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的计税价格的;(二)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人申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且无法取得同片区同时期同类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交易价格作为参考计税价格的;(三)对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纳税人申报评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机制》明确市、县(区)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为惠州市房地产交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施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实施,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机制》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承担房地产交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具体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提出房地产交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协助申请,价格认定结论经其确认后可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交易价格信息,配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开展房地产交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机制》针对复核事项进行了明确,县(区)税务部门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认可后,按规定提出复核。要求各县(区)在该工作机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明确的实施方案,确保房地产交易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编辑/张郁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