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搭便车售卖“今日头条鱼” 一食品公司被判赔134万余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7-20 18:05

“今日头条鱼”跟今日头条什么关系?7月1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结果。湖南某食品公司(简称“食品公司”)因侵权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134万余元。

“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涉嫌侵权 被索赔1000万

根据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经过加工的鱼肉类食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且在整体视觉上突出了文字“今日头条”。同时,该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食为先旗舰店”的产品介绍页面中突出使用文字“今日头条 无‘鱼’伦比”,在产品品名中使用文字“今日头条小鱼仔”。该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今日头条”。

虽然“今日头条鱼” “今日头条小鱼仔”在文字含义上与“今日头条”有所区别,但鉴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今日头条”手机APP的相关公众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公众均为一般普通公众,二者高度重合,涉案商标经使用已在其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极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

对此,字节跳动公司的起诉请求为:判令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即包装上以及任何商业活动中使用“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等与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索赔经济损失9646552元,以及合理支出353448元,合计1000万元;食品公司在其官网、公众号、各平台店铺以及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食品公司的侵权行为会造成涉案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但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还需要结合食品公司的使用行为进行认定。俩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且行业差异较大,两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般不会挤压字节跳动公司的主营市场。因此,综合考虑食品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其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一百万元。

鉴于食品公司侵犯字节跳动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淡化了驰名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既误导了相关公众消费者,又降低了字节跳动公司驰名商标的声誉,其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故判决该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48802元。

其商品“QQ微脖”“鸭里巴巴”也在蹭名牌

对于一审判决,该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字节跳动公司提交了食品公司发布的“QQ微脖”“鸭里巴巴”等信息作为辅助参考材料。对此,食品公司认为参考材料显示的标志不属于在第9类商品上的使用。

北京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其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的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当某市场主体未经驰名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无法确认该商品或服务是否为其知悉的企业提供,或者虽能识别出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提供者,但因为驰名商标标志被长期不当地跨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使用,致使其与驰名商标权利人稳定的对应关系受到破坏,逐渐丧失显著性,这种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行为亦损害了商标权,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食品公司的使用行为均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今日头条”属于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

“今日头条”并非食品行业的常用原料描述,也不是小鱼仔等熟食食品对其口味、制作工艺等特点的常见表述方式,食品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对“今日头条”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合理描述使用的范畴。

根据公证书显示,食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同时宣传销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带有“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与此案被控侵权行为结合分析,其在明知“今日头条”手机APP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一方面,其不正当地利用了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自己的熟食商品,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目的,省去了商品宣传成本;另一方面,其在原有商标文字“今日头条”的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从而产生带有戏谑性质的标志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是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这易使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或其权利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破坏字节跳动公司与涉案商标长期使用中建立起的对应关系,致使字节跳动公司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食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永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和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100万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关于“停止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合理费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认定结论,二审诉讼中当事人对此未再争议,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7月12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搜索发现,其涉案相关产品名称已改为“今日头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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