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在健身过程中突发不适,健身房中没有专业救助知识的健身教练,且身旁的私人教练也未作出应当履行的专业救助行为,故造成刘某死亡,家属事后将健身房告上法院,索赔166万余元。
6月7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男子健身期间猝死 家属索赔166万余元
2020年8月12日,男子刘某在健身房运动期间死亡,事件发生后,家属向派出所调阅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发现,健身房在事发当日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刘某的家属认为健身房对导致刘某最终死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刘某的家属称,健身房配备的教练没有国家许可的健身证书,刘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提供的救助完全不当,“心肺复苏的过程、手段、姿势错误,可见其根本不懂急救知识,从视频中显示的内容证明教练不具备专业能力和资质。”
事发后,虽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健身房均不予理会。为此,刘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万余元。
被告
健身房及时拨打了120 系自身疾病突发死亡
在庭审中,健身房不同意刘某家属的诉求。其认为双方形成的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尽责尽职,没有服务不到位的情形,所提供的服务和环境都是安全舒适的,案件虽然发生在健身房内,但刘某是因自身疾病突发死亡,这从北京急救中心初步诊断心源性猝死的结论中可以得到证实,故与健身房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无关,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健身房还称,其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应当认定尽到了救助义务。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刘某在深夜来到健身房运动,并没有超强度的运动,他应当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当的运动时间和强度达到健身效果,另外刘某在入会前已经签字确认没有隐瞒病史,了解后果自负的条款,刘某此次出现的突发疾病,健身房在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健身房还解释称,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性要求健身房有相关的救助人员,不需要专业的救助义务。只要有资质、职业素质都可以上岗。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就是有效的,“提供心肺复苏的人员其实是跟刘某一样的会员,而不是健身房配备的专业医务人员。”
焦点
健身教练是否应当具备国家资格考核认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私教资格的认定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刘某的家属表示,坚持诉讼请求。从2007年11月开始,经国家批准,健身教练被正式纳入新增设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考核鉴定项目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序列,2008年开始进行国家职业资格考核认证,健身房很清楚健身教练应当具备国家资格考核认证,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指导员体育证书;健身教练是否应当具备紧急情况下的知识和需要具备何种知识,《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中已经写明了。
“我们从未以医生的标准要求被告,始终都是以健身教练应当具备的知识要求,安全保障义务是要求被告的工作人员主动作为,而不是被动的不作为。”刘某的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一位具备健身教练资格的人陪伴在刘某身旁,也没有任何一位作出应当履行相应专业能力的行为。
健身房则辩称,案发当天的私教,其证书是某体育公司颁发的,培训地点是在首都体育学院,“我方配备的私教是比较资深的;目前我国没有硬性要求所有的私教能够达到医学救助水平,即使现在我方也不会要求所有的健身教练达到救助水平,只需要在运动方面达到较好的水平即可。”其补充称,健身房没有配备医疗人员,在和会员形成服务关系时的免责声明中都针对会员自身身体状况、安全方面进行了提示,因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后果。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