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
推动这一法律出台的两个人,一个是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另一个则是被称为“醉驾入刑”第一人的孙伟铭。
2008年12月14日,参加完长辈寿宴的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事后,成都市中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孙伟铭的二审代理律师就是施杰,经过二审审理,孙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0年,作为政协委员的施杰在当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罪名的建议》,提案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并被采纳,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醉驾入刑”至今,这条法律真正达到了“把醉酒驾驶约束在摸方向盘之间”的目的。对此,北青-北京头条记者采访了推动该法出台的施杰,从参与者的视角,看待“醉驾入刑”的这十年
醉驾入刑这十年 他在争议声中坚持初衷
北青-北京头条:您当年提出醉驾入刑的初衷是什么?
施杰: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出于尊重生命的目的,因为08年那时因醉驾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频发,怎么减少人身伤亡是我们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第二是为了减少悲剧的发生。
对于受害人来讲,事故发生会对其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反过来对加害人的一种悲剧,加害人可能主观上并无故意,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我作为孙伟铭二审的辩护律师,当时会见他的时候觉得真的很可惜,因为孙伟铭是一个很积极并且有所作为的人,但是因为酒驾,不仅害了别人的家庭也搭上了自己的前途和家庭,他也十分后悔。
我提出的时候也在想,这世上没有后悔药,那么有没有什么可以警醒大家的,让大家小心不要作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所以提出入刑也是为了设置一条高压线,作用是防止驾驶者抱有侥幸心理,将悲剧杜绝在行为发生之前。这有可能也是一剂相对较好的“预防针”。
北青-北京头条:提出醉驾入刑后也面临着一些争议,都有哪些方面?
施杰:主要体现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上(该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能不能用行政手段去规制。
我是这样认为的,如果能够用《交通道路安全法》去规制,如罚款、扣分甚至是行政拘留等能有效遏制的话肯定不要轻易动用刑法来规制。
但问题在于08年那几年类似的悲剧不断上演,包括南京的张明宝案、北京的陈家案等,都是醉驾导致情节恶劣的情形。更有甚者,在08年那时候会有职工因为工作应酬后醉驾被拘留,单位还以几倍工资作为奖励来补偿他。所以行政处罚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不足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如果完全依赖交通道路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杜绝酒驾或者醉驾的理想愿望,这种力度并不够匹配社会发展的形势。
北青-北京头条:对于醉驾入刑有些浪费司法资源的声音,您怎么看?
施杰:什么叫浪费司法资源呢?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这是共识,只要是违法行为就必须得投入司法资源。酒后驾车需要行政处罚是一种司法资源的配置,那么醉酒驾车也就是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判决的环节。但是醉驾入刑可以减少对生命的侵害,这增加的司法成本和挽回的生命来讲,孰轻孰重呢?如果没有醉驾入刑,可能需要的司法成本会更高于现在。
我仍然认为醉驾入刑很大程度上可以遏制酒后开车的情形,也避免了很多悲剧的发生。
这十年对我来讲虽然在争议中度过,但是通过推动醉驾入刑挽救了他人的生命也算我积德行善了。
摩托车是否纳入?初犯可否从宽?
北青-北京头条:您认为摩托车不必划入醉驾入刑标准的原因是?
施杰:我们是根据行为犯将其纳入到刑法范围内,行为犯的判断标准在这里是指驾驶人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机动车是“铁包肉”,摩托车是“肉包铁”,摩托车出现事故后往往伤害到的是驾驶人自己。
大家可能最近关注到了醉驾已经超越了盗窃罪成为了第一大犯罪,但其中摩托车犯罪占了整个犯罪率的60%以上。城乡大部分都用两轮摩托车。我曾经听说过一个例子,有个农村中举办了盛大的生日宴,当地的交警听说后迅速在路口设了卡,一顿饭结束后几十个醉驾案件。
在农村中其实大部分人都骑的是摩托车,赴宴以后一般都会喝酒,在乡村道路上酒后骑车肯定构成违法了,但是行政处罚足够了。
北青-北京头条:当时是否有考虑过醉驾初犯者或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他们是否可以划出用刑法规制的这个范围?
施杰:第一个问题,只要他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就已经规定了他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已经是法律公之于众并且反复强调的问题。没有意识到是对自己行为的不负责,同时可能也体现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第二,醉驾是以行为来衡量,来衡量的标准只有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状态。如果造成危害后果,就不是危险驾驶罪调整的范畴了,而是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罪一般用拘役,在刑法的量刑上已经是最轻的了。
北青-北京头条:关于醉驾成为第一刑事案件,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施杰:因为汽车数量和驾驶员数量也在猛增,所以醉驾案件的数量增加这现象也是正常的。此外,现在各地标准不统一会导致大家侥幸心理的反弹,从而使得醉驾又复燃。
另外,我认为不能简单的用盗窃罪来比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治理的完善,自然地会降低盗窃罪的数量。二者的基础就不同,不应该拿来横向比较。
北青-北京头条:现在对于醉驾的标准认定城乡之间不统一,关于标准制定上您有没有更进一步的建议?
施杰:现在各地对于醉酒的标准并不相同,这也是我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如果这条线没有严格划定,可能会出现侥幸心理反弹的现象。
其次,可能也会出现司法腐败现象。我认为弹性空间越大越容易产生问题。
醉驾入刑的十年 我们的生活有那些改变
北青-北京头条:醉驾入刑的好处如何体现?
施杰:将醉驾入刑是在法律上画了一条高压线,以防止更多人的侥幸心理,将这种心态杜绝在行为发生以前。关于守法意识的提高,除了普法教育和宣传,也需要一些鲜活的案例来刺激,例如高晓松案,在当时的环境下也起到了教育的效果。
醉驾入刑于2011年的5月1日实施,在当月的十号左右,高晓松就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也算是起到了很好的反面教材作用,让大家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从中国刑法来看这可能是唯一一条以立竿见影的效果引起老百姓高度关注的法条。
北青-北京头条:醉驾入刑后的这十年里,您有没有发现生活中有哪些变化?
施杰:这十年汽车数量大概增加了近1.81亿辆,驾驶人员增加了2.59亿人。然而我们因醉驾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与十年前相比还有所下降。根据这两个数据相比就可以看出醉驾入刑起到的积极功效。
此外,大家的意识也普遍提高了,喝酒后都知道叫个代驾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实习生 葛佳琪 统筹/张彬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子渊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