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井女士使用电动车库时突然听见异响,发现机器运转时夹坏了别人家汽车,驾驶员还在车里。赔偿了对方后,认为是车库存在安全缺陷,将所在小区物业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费5311元。但最终由于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4月26日上午,该案在北京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开庭审理。
井女士介绍,她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2020年9月19日晚8点,自己驾驶轿车回家停放车辆。她说,自己所在小区地下的电动车库一共有3层,地上两层,地下一层。业主租下来后,物业并未设专人看管和操作,每次停车全由业主自行操作。
“车库上没有任何编号标识,车位之间随机调换,哪个是空置的就动哪个,作为业主,我们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去确保安全,物业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操作。”她说,事发时是她第3次使用该车库,因为不会操作,前两次停错了车位,没想到好不容易停对了位置,却发生了意外。
井女士说,物业在停车库只安排了两个退休老人做安保,事发当晚她来到车库,想寻求帮助,但根本找不到人,便自己启动了电动车库。
可机器刚运转几秒,就突然听到周围有异响,她赶紧拍下了紧急停止按钮。回头发现其中一个电动停车位上一辆轿车车门是打开的,车门移动的车库挤压错位,受损车辆驾驶员仍在车中。
“在我操作前,操作台警示灯没有任何提示。这幸亏挤坏的是车,万一是人怎么办?”井女士说,事后她多次找物业工作人员协商,但对方并未出面,还是经民警协调,才和对方车主解决了此事,井女士赔偿了受损车辆驾驶人5311元修理费。
井女士说,“电动停车库的操作台在右边一个很偏、很大的柱子上,车主在使用时,需要向左边跑,才能观察所有车辆的安全情况,根本就是设计不合理。同时针对这种大型机器,物业没有专人进行看管和操作,全由业主自行控制,也是风险。”她认为,小区电子车库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以车库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小区物业公司及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损失费5311元。
而小区开发商表示,首先该小区车库经过了设计、检测、质量验收和备案,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和标准。其次,开发商建设好之后,就将电动车库一切使用、维护、承租等工作,全权授权给物业方负责,开发商并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而物业方则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井女士和受损车辆驾驶人使用不当导致的。“车库已经使用了十几年了,不存在安全设计缺陷。我们也在操作台旁张贴了使用须知、注意事项和各项操作流程的标识。”物业方代理人表示,标识中提到了使用人停车前要尽到观察义务,要在确认过停车板和机器周围无人员、动物和车辆、异物的情况下才可使用等事项。
“我们也与受损车主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对方是在下车时,井女士突然启动了车库开关,才导致的事故。”物业方说,如果事实像受损车主说的那样,那井女士在使用设备前未发现车内的司机就启动了车库,证明其没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如果井女士提前确实观察了,车库内没有任何车辆移动,那就是受损车主未及时下车,在车内违规长时间逗留。之后发生了事故,受损车主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我方认为,此次事故不论如何,是使用人使用不规范所致的,责任不应由物业承担。”
同时物业方认为,地下800多个车位,每个人每天都会进行使用,操作台设计在柱子上,是为了保证使用人的安全,而且操作台位置,距离事发时的车位距离很近,不存在观察不到的情况。
对此井女士反问,“作为大型机器设备,本不就该配备专人进行操作吗?不然怎么保证我们业主安全呢?”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4月27日,丰台法院发布该案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井女士认为开发商提供的车库存在安全缺陷,物业方未尽到管理义务,并以此要求开发商及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井女士应对开发商及物业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井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开发商提供的地下车库存在安全缺陷,物业方亦在地下车库张贴用户操作须知和机械式停车库安全操作规程,安排人员提供指引,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故井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开发商和物业存在过错的情况,其要求二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井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