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渗坑内倾倒皮革厂垃圾 10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05 16:11

将皮革厂起火燃烧后的垃圾倾倒在渗坑内,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北青-北京头条11月5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0名涉案者一审分别获刑1年8个月至8个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4月1日上午,刘征(化名)砂石料厂存放的皮革下脚料着火,为运输这些燃烧过的皮革垃圾,联系张龙(化名)、韩虎(化名)等,寻找四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输。

看到郑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过关于垃圾倾倒的“收垃圾”信息,刘征联系郑可(化名)找倾倒地点,后郑可联系赵明(化名),赵明又联系张强(化名),最后张强确定倾倒地点为涿州市拒马河岸边西侧一渗坑内。

当天上午,刘征安排雇佣的司机将垃圾装入事先定好的四辆货车,并停放在涿州市练庄村村西一块空地,并告知司机倾倒皮革垃圾的具体时间地点联系郑可。当天晚上8点左右,4名司机分别驾驶装满皮革垃圾的货车在涿州一路口与郑可会合,后一同进入拒马河河道边倾倒。

在倾倒皮革垃圾过程中,几名涉案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涿州市环保局检测,倾倒的皮革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已倾倒皮革垃圾为2815公斤,未倾倒皮革垃圾为46880公斤。

一审法院认为,刘征等10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刘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其中两名被告人的重型自卸货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其中有涉案者上诉提出,货车在本案中并不同时具备作为犯罪工具的专门性、直接性、时间性,不属于犯罪工具,车辆是家人出资购买,不是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不应罚没。一审对其判处的罚金过高,且系初犯,认罪认罚,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10名涉案者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于其中二人所说货车不属于犯罪工具的上诉理由,经查,两人的货车用于运输涉案危险废物皮革垃圾,对于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一审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并予以没收,符合法律规定。

原判决已经根据上诉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大小予以处罚。法院终审对此案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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