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插队办业务 他竟收取30多万好处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8-02 08:07

3年间,北京某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帮人插队办业务,收取好处费30多万。

8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以犯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刘某在北京某事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先后多次接受该中心保安队长杨某、保安员于某、保安员张某的请托,为他人在提前领取排队预约号、插队办理业务、加急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业务中提供帮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受杨某给予的好处费90 600元,收受于某给予的好处费86 000元,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131 400元。另查明,刘某已退缴310 000元。

大兴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犯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后刘某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经查,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小部分受贿事实,但其并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受贿犯罪事实,且事后存在妨碍调查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刘某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北京二中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故终审裁定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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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祯祯
0
你提倡经济挂帅,别人钻你的空子过日子,这就是报应
08-02 08:22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