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按摩店“女神医”坐诊 高价卖“三无”药治糖尿病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24 14:14

纯植物、无添加,降血糖很有效……按摩店女老板假扮神医卖“降糖茶”,通过快递发货、微信收款等形式销往全国多地,因查出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而“东窗事发”。

3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东城法院获悉,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10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266000元。

“降糖茶”中掺西药 按摩店老板成女“神医”

2014年,46岁的女子杨某注册成立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公司主要从事健康信息咨询事务,准许经营时间自2014年至2017年。期限届满后,杨某未再向有关部门报备,属于非法经营。杨某及该公司不具备销售食品、药品、保健品的资质。

2018年6月,杨某结识熊某并拜师,熊某向杨某赠送“降糖茶”,让其饮用以便辅助降血糖。杨某服用后发现血糖指标下降,便从2018年10月起,向到店按摩的糖尿病顾客进行推荐,并将从熊某处购进的每包90余元的“降糖茶”加价300元后出售。杨某通过微信向熊某付款,熊某负责送货,“降糖茶”的外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成分等信息。服用“降糖茶”的顾客,部分反映有效果,部分反映效果不明显,且伴有不适应症状。

2019年间,蒋某从杨某处购买“降糖茶”,因感觉效果良好,后又多次购买。2020年3月,蒋某告知杨某,其准备将“降糖茶”推向市场,遂向杨某订购234公斤“降糖茶”,并支付了订金和全部货款。

杨某向熊某支付货款后,熊某称需要一个月备货。2020年5月,蒋某告知杨某,经检测发现“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格列本脲,杨某称“降糖茶”系纯中药提取。后杨某询问熊某,熊某称每200公斤“降糖茶”中掺有1斤格列本脲。杨某告知蒋某后,蒋某提出退货并要求退款,杨某遂退款80余万元给蒋某,并向熊某提出退货,但熊某仍将订购的234公斤“降糖茶”发送给了杨某。

2020年6月,杨某委托上海交誉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对“降糖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含有格列本脲。因仍有顾客购买“降糖茶”,为牟利,2020年8月,杨某购买标签、小包装袋、塑封机等器材,将熊某发来的大包装“降糖茶”拆分成小包装后继续对外出售。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场起获的医师资格证系杨某购买的假证,她不仅参考“李时珍”的名字给自己的姥姥取了个假名“时乃珍”冒充名医,还虚构自己系解放军军区总医院的教授等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情况核实说明等证实,徐某等人从杨某处购买过“降糖茶”。杨某自称是北京军区医院的中医,给中央领导看过病,“降糖茶”是其姥姥留下的配方,没有任何化学成分,是纯植物制剂,可放心饮用。徐某曾询问杨某“降糖茶”中是否含有西药成分,杨某称“绝对没有”。

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十年 被罚300多万赔偿金

检方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间,杨某从熊某(在逃)处大量购进散装“降糖茶”,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北京高新博睿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杨某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格列本脲和二甲双胍。

另查明,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间,杨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快递发货、微信收款等形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降糖茶”,销售金额共计326 600元,其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牟取利益,违背诚信原则,虚夸身份,在不具备销售食品资质的前提下,明知售卖的“降糖茶”系“三无”产品且含有西药成分,仍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全国各地的糖尿病患者出售,销售金额高达95万余元,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法院认为,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杨某从熊某处购进的“降糖茶”系“三无”产品,其不仅未对“降糖茶”的来源、成分等进行查验,还在没有销售食品资质的前提下,以至少三倍于进货价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

作为糖尿病患者,杨某长期在医院接受正规治疗,其对于服用含有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成分的食品或药品所产生的毒副作用和不适应症状应有清晰的认知,但杨某在部分消费者反映服用“降糖茶”出现腹泻等症状,特别是在消费者明确告知“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时,仍未进行任何检测和查验,还坚称“降糖茶”系纯植物提取,不含任何西药成分,继续对外销售,甚至在他人及自己所作的检测报告中明确“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为牟取利益,持续进行销售。

结合杨某的上述行为,法院综合认定其自2019年12月起具有犯罪的主观明知。鉴于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杨某销售含有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成分的“降糖茶”,涉及北京、河北、贵州等地的众多消费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杨某的代理人认为惩罚性赔偿金过高,应按照消费者实际损失的三倍金额予以判处的意见,法院表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向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告知相关权利,并在公告程序发出后三十日内进行跟进调查,但在公告期满后,未接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馈,故无法具体计算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金额。因杨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尚未得到恢复,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主张对杨某处以已查明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一审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杨某退缴犯罪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266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

杨某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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