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向银发群体的金融保险产品日益多元,但部分从业者利用老年人金融辨识能力较弱等特点,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不符预期的年金保险合同。近日,北京西城法院法官田静霆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撤销合同,判令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1111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老人听信“保费提前交提前返钱”,签下新年金保险合同
2020年5月,杨阿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附加重疾保障,基本保额5万元,每月交309元,交费期10年,要一直交到2029年,保险期间至她80岁。
2024年7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打来电话,话里满是“替她着想”的热络:原来那份保障合同继续有效,还正常保到80岁;现在公司有个“提前交费”的安排,把最后三年的保费提前交了,原本交到2029年的合同,2026年能交完,还能早点开始返钱。
“保险公司会提前扣一万多块钱,因为一年的保费是三千多,三年就是一万多。”王某在电话里算得头头是道,“一次性扣这笔钱有点多,咱们可以分成12个月扣完,每月交855元就行。”
杨阿姨信了。她以为这855元是旧保单的“提前交费”,分12个月扣完,事了心安。她不知道的是,自己签下的根本不是什么交费方式的变更,而是一份全新的年金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065.5元,交费10年,每月855元,一直到2034年。
电话录音成关键证据,保险业务员口头承诺与纸面合同相矛盾
杨阿姨按月扣款扣了12期,一直以为“提前交费”已经履行完毕,直到2025年7月银行卡里又被划走第13期855元,她才惊觉不对,次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核实,才知道那份合同的交费期是十年——此后再打王某的电话,已经无人接听了。随后,杨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年金保险合同。
开庭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显得胸有成竹。案卷里确实有对杨阿姨不利的证据:她亲笔签收了保险合同回执,电话回访中对“是否了解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条款”等问题一律回答“是”,而且合同2024年7月就成立了,杨阿姨主张撤销时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从纸面上看,这是一条投保人“知情、自愿、逾期”的完整证据链。
“法官,合同条款清清楚楚,回执是她签的,回访是她答的,我们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称。
如果仅看书面材料,这个案件驳回并不难。但杨阿姨反复提到,她和王某的通话都录了音。回到办公室,法官田静霆把几段录音从头到尾听了很多遍。越听,心里越沉重。录音里,王某承诺的是“12个月扣完”“三年的钱,共是1万多点吧”;而当杨阿姨拿到合同,发现上面写的是“交费年期十年”,她疑惑地打电话询问时,王某搪塞道:“不是十年,您一会儿就知道了”“一年就交完了”。
更让田静霆印象深刻的是,录音结尾,王某在电话里叮嘱杨阿姨:“这边我给你报备走流程,您就辛苦配合我们工单工作……要不然公司会认为我们服务态度不好。后边应该还有回访问卷,那您都选个是就行。”他甚至逐字逐句远程指导杨阿姨在手机上签署回执:“在那个大田字格里写一个杨字,点下一个,再写下一个,然后点全部签署完毕。”
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年金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回执和回访,不能成为欺诈的遮羞布。当确认程序本身就是在业务员的不当干预下完成的,它又怎能反过来证明投保人‘已经知情。’”田静霆介绍,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存在“权利保质期”,也就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合同2024年7月成立,起诉已超出时限。但在该案中,法律规定的“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从2025年7月16日起算,而不是合同成立的那一天。
最终,西城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年金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1111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田静霆表示,银发群体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辨别力,对业务员的口头承诺却抱有朴素的信任。“我们不仅是事后救济,更在于通过一个个判决亮明态度:销售误导的成本,不能转嫁给最缺乏防备的消费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