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等,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5-11 10:47

5月1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二十一条,是一部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将于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说,《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耿宝建说,《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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