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暂免征收规定的住房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通知中明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一)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二)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通知中还提到,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购房人已购应税住房符合上述暂免征收规定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对所属期在2025年1月1日以后多征收的税款可予退还。
据今年5月上海市税务局官网发布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解读中显示,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自2011年1月28日起实施。当时公布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中提到,个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购买的住房,均属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范围。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属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上海税务部门解读称,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税务机关根据上海市房屋状况查询中心的查询信息确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政策解读中提到,目前上海市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