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竞业限制不能成了“就业钳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9-12 15:14

因“老东家”追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拥有多项职务发明专利的王元召(化名)被索赔200万元。近年来,涉企人员流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涉及竞业限制、知识产权权属、侵害技术秘密等。

企业的一些员工,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要求这些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出于保护企业核心利益、正当权益的目的。对于员工来说,既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就有了保密义务。如果劳动者离职后,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是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自己成立同类型公司,造成原公司损失,离职员工就有违诚信原则,涉嫌侵犯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将“原东家”的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企业,或是将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作为跳槽的资本,向其他企业换取高薪“筹码”;或是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等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了企业正当权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商业秘密,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此,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比如企业经营者要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加强员工保密教育等等。

还要看到,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过于严苛。比如一些职业为厨师、理发师的普通劳动者被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有关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对原则性与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劳资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理解有偏差。一些企业利用这一偏差,把竞业协议当成“霸王协议”,把普通劳动者“套”在里面。

要给劳资双方都戴上法治“紧箍”,让竞争限制形成双向约束、双向限制,而不至于成了一方约束另一方的“就业钳制”。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尊重与保护劳动者权益,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等。让竞业协议等“守密之约”成为“法治之约”,要厘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边界,合理设置竞业条款,督促劳资双方能够恪守诚信、相互尊重,这才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文/戴先任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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