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后,居住人撕毁查封公告、封条,自行换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据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5月21日消息,近日,北京三中院对一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案外人采取罚款措施。
在一起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三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西城区的房产,并拟启动处置程序。在与被执行人谈话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该房屋内有人居住,但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居住人的联系方式。
为保障居住人合法权益,2024年3月6日,三中院执行庭干警前往查封房产处张贴查封公告,告知权利人应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法院将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居住人赵某撕毁查封公告,且未按照查封公告的要求联系法院或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
因无人向法院主张权利,2024年4月9日,三中院再次前往查封房产处破锁入户,并在入户门及楼梯间门口张贴封条。居住人赵某再次撕毁封条,并自行找开锁公司开锁。开锁公司工作人员在开锁后发现,门锁很新,且门上残留着封条印记,遂下楼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相关情况告知了法院。当晚,法官与居住人赵某取得联系,赵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反而向法官叫嚣:“就是我换的锁,怎么了?”
近日,三中院传唤赵某来院谈话,其承认有撕掉公告、封条和换锁的行为。经批评教育,赵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法院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诺今后将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综合赵某的行为和悔过态度,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可从轻处理,决定对其罚款三万元。
法官表示,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擅自换锁、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属于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权威不容侵犯,提示大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