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死亡赔偿金,这两个名词均与自然人的死亡有关,二者性质是否相同?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遗嘱划分的比例进行分配?据河南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4月9日消息,八旬老汉骑电动三轮车发生车祸身亡,事故责任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0余万元。对于这笔赔偿金的分配,老汉的5名子女起了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应结合原、被告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人身依赖性等情形综合考量。
2023年3月24日,年逾八旬的李老汉在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身亡。事故责任人与李老汉的家属达成赔偿意见,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30余万元。
李老汉生前育有二子三女,对于赔偿金分配起了纠纷。李老汉的次子李二认为这笔钱应当按照遗嘱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其他四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将李二诉至驿城区法院,要求平均分配该笔赔偿款。
经查明,李老汉育有子女五人。老人生前立有遗嘱,在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后,写明自愿随次子李二生活,并将自己名下的土地、房屋等财产全部写明由李二继承。李二认为老人的死亡赔偿款也应当按照对老人名下财产的分配方案处理,他同意拿出一部分分给哥哥和姐妹。长子李大等四人认为,老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平均分配。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致受害人死亡后对受害人近亲属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抚慰,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失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死者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原、被告五人均享有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请求权。
结合原、被告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人身依赖性等情形综合考量,驿城区法院判决由四原告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的68%,即每人分配赔偿金的17%,剩余32%的赔偿金分配给被告李二。
该案件宣判后,被告李二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二者性质不同,遗产是自然人生前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致受害人死亡后对其近亲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可以依据自愿协商原则处理,由近亲属之间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和生活、经济依赖性以及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血浓于水、亲情可贵,望近亲属之间能珍惜亲情、真诚相待,彼此理解、看破得失,化解矛盾,共同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