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张某请假照顾病危父亲,公司不予批准,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经仲裁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据南京中院消息,法院认定张某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
2017年,张某入职某公司,成为工勤岗的一名操作工。2021年年底,张某父亲被诊断为恶性肿瘤。张某间断请假回老家照顾病重父亲。
2022年3月1日,公司通知张某必须于3月6日前到岗,不到岗视为旷工。3月4日(周五),张某返回公司工作后,接到医院病危通知电话。张某向公司再次请假,但未获批准。当晚,张某连夜返回老家。
3月10日,公司发邮件至张某。“张先生,因您在未经公司批准的前提下,3月7日至3月9日私自不来公司报到、上班,视为旷工3天。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纪,本单位决定从3月10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请于3月14日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3月11日,张某父亲病逝。张某经仲裁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悌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合理。
本案中,张某因照顾身患重疾的父亲向公司请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亦属孝亲敬老的行为。在事假到期时,于3月4日应公司要求到岗上班,并因父亲病危继续办理请假手续,该行为可视为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表现。
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公司在知晓张某父亲已处于弥留之际,未予批准请假,却将张某事先已提出请假回家照顾父亲的行为认定为旷工,未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孝”是人立身之本、家庭和睦之本、国家安康之本,也是人类延续之本。孝既是千百年来维系中国社会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社会应大力倡导。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张某因照顾身患重疾的父亲向公司请假,既是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亦属孝亲敬老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公司罔顾事情的背景和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将张某请假照顾父亲的行为认定为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正当性,属违法解除。本案判决对该公司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弘扬孝道文化、传承中华美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